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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10日 星期一

国务院批准推广自贸试验区第七批改革试点经验

新华社北京7月11日电(记者谢希瑶)记者11日从商务部获悉,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七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和特定区域复制推广第七批共24项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进一步释放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政策红利。

建设自贸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时代推进改革开放的重要战略举措,目的是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此次在全国推广的改革试点经验共22项,主要涉及投资贸易便利化、政府管理创新、金融开放创新、产业高质量发展、知识产权保护等5个领域,在自贸试验区及沿海地区推广2项经验。

通知要求,要把复制推广第七批改革试点经验与巩固落实前六批改革试点经验结合起来,加强系统集成、协同耦合,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将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列为本地区重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实施力度,确保复制推广工作顺利推进、取得实效。



source http://politics.people.com.cn/n1/2023/0711/c1001-40033074.html

20年前习近平赋予浙江一把发展的金钥匙

在浙江工作期间,时任浙江省委书记的习近平在深入调查研究和系统谋划的基础上作出 “八八战略”决策部署,为浙江留下了一份宝贵“战略资产”。二十年来,“八八战略”成为浙江发展的“金钥匙”,指引浙江实现了从经济大省向经济强省、从对内对外开放向深度融入全球、从总体小康向高水平全面小康的跃升。

什么是“八八战略”?“八八战略”的时代价值有哪些?央视网《天天学习·学习笔记》带您一起了解。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网)



source http://politics.people.com.cn/n1/2023/0711/c1001-40032638.html

凝聚合作共识 推动共同发展习近平主席向全球共享发展行动论坛首届高级别会议致贺信在与会中外人士中引发共鸣

  新华社北京7月10日电 题:凝聚合作共识 推动共同发展——习近平主席向全球共享发展行动论坛首届高级别会议致贺信在与会中外人士中引发共鸣

  新华社记者

  7月10日,全球共享发展行动论坛首届高级别会议在北京开幕,习近平主席发来贺信,引发与会中外人士热烈反响,大家围绕贺信精神和全球发展倡议展开深入交流。

  与会人士表示,习近平主席的贺信表明了中方推进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真诚愿望,展现了落实全球发展倡议的坚定决心,进一步凝聚起实现共同发展、共享发展的国际共识,为全球发展合作注入信心与力量。

  全球发展倡议让许多发展中国家从中受益

  习近平主席在贺信中强调,发展是人类社会的永恒主题。共享发展是建设美好世界的重要路径。

  “这是一项来自最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急切呼吁。”坦桑尼亚总统哈桑对习近平主席的话深表赞同,她在开幕式视频致辞中表示,此次会议“尤其呼应了非洲和亚洲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追求自身发展、从全球化中受益的心声”。

  为凝聚合作共识、推进共同发展,习近平主席2021年9月在联合国大会上提出全球发展倡议;去年6月,习近平主席又宣布落实全球发展倡议的32项务实举措,举办全球共享发展行动论坛就是其中一项重要举措。一年多来,在各方共同参与下,全球发展倡议合作取得重要早期收获,许多发展中国家从中受益。

  据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副署长邓波清介绍,此次会议共有来自158个国家和国际组织的800多位嘉宾线上线下出席,其中有23国高级别代表团、36个国际组织代表线下与会。“这充分表明,全球发展倡议已经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共识和强烈呼声。”

  “习近平主席在贺信中所传达的理念,体现了许多人的共识:这个世界亟需一些新的全球性倡议来推进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乌干达外交部长奥东戈表示,对于各国而言,全球发展倡议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伟大倡议。

  现场聆听习近平主席的贺信,十多年来致力于中非农业合作的中国农业大学国际发展与全球农业学院副院长唐丽霞深受鼓舞。她表示,在各种全球性挑战日趋严峻的当下,习近平主席引导国际社会聚焦发展议题,符合当今世界发展的需要,符合各国人民的共同期待。“中国在此时向世界呼吁重视发展议题,体现了对国际形势的清醒认知。”

  中国发展为世界发展创造新机遇

  习近平主席在贺信中强调,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始终将自身发展置于人类发展的坐标系,以自身发展为世界发展创造新机遇。

  联合国粮农组织助理总干事金钟珍说,自1996年以来,中国一直是粮农组织的重要战略伙伴,为推动南南合作持续提供切实支持。习近平主席提出全球发展倡议,其八大重点领域与粮农组织的主要任务和优先事务高度相关。“粮农组织将继续与中国加强粮食领域的国际合作,为加快落实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建设没有饥饿贫困的世界作出更大贡献。”

  “落实全球发展倡议,必须要有技术支撑和项目带动。”习近平主席的贺信,让国家菌草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首席科学家林占熺回想起“菌草援外”的宝贵经历。20世纪90年代末,在时任福建省委副书记习近平同志的指示下,林占熺同其他中国专家一起前往巴布亚新几内亚,手把手培训当地民众学习菌草种植,为当地增加就业、消除贫困、实现可持续发展开辟了一条新道路。

  如今,菌草技术已在全球106个国家和地区应用推广,可服务联合国17个可持续发展目标中的13个目标,为许多国家脱贫和生态保护提供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中国在过去几十年快速发展中积累的经验,为帮助非洲实现脱贫提供了可资借鉴的路线图。”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可持续发展中心主任杰弗里·萨克斯认为,在中国的诸多经验中,对人力资本、基础设施等领域的大量投资尤其值得非洲国家学习。

  “中国提前10年实现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减贫目标,让发展权落到实处,为全球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作出积极贡献,为其他发展中国家树立了榜样。”中国国际发展知识中心副主任周太东表示,习近平主席的贺信再次展现了中国落实全球发展倡议、推动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坚定意愿和决心。

  “当前,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落实进程已经过半。”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署长施泰纳说,全球发展倡议有助于促进各国密切协作,共同探索推进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新路径。

  持续推进全球发展倡议走深走实

  习近平主席在贺信中强调,中国将进一步加大对全球发展合作的资源投入,同国际社会一道,持续推进全球发展倡议走深走实,为如期实现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目标、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新贡献。

  “我非常钦佩习近平主席的伟大领导力,尤其是他提出的全球发展倡议和‘一带一路’倡议,无不在引导我们要加大行动力度。”联合国前秘书长、博鳌亚洲论坛理事长潘基文呼吁,各国要以时不我与的紧迫感,为实现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目标,团结一致,联合行动,重建信任,重回正轨。

  据悉,中方就落实全球发展倡议宣布的32项务实举措,目前已完成过半;全球发展倡议项目库不断扩大,项目总数已接近200个;中方整合组建“全球发展和南南合作基金”,并增资至40亿美元;目前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支持全球发展倡议,近70个国家加入“全球发展倡议之友小组”,中方还同近20个国家和国际机构签署了合作谅解备忘录。

  所罗门群岛总理索加瓦雷表示,在全球发展倡议框架下,所罗门群岛将与中国合作,投资建设161座通信塔,首次将所罗门群岛分散在不同地区的人口紧密连接在一起。“这将有效创造经济机会,使我们的人民以富有意义的方式融入全球经济体系。”

  老挝副总理兼外长沙伦赛表示,全球发展倡议必将有效推动加快落实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等,特别是应对粮食安全、气候变化等多重挑战,推动各国加快采取行动以实现可持续发展,构建全球发展共同体。

  “习近平主席提出的全球发展倡议旨在实现公平和可持续发展,坚定致力于实现一个没有贫困的世界,是一项全球公益事业,它应当成为一项集体的全球使命。”印度孟买观察家研究基金会前主席库尔卡尼说。(记者刘华、冯歆然、成欣、袁帅、曹嘉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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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政微观察丨八八战略久久为功

2003年7月10日,浙江省委十一届四次全体(扩大)会议召开。时任浙江省委书记习近平全面系统阐释了浙江发展的“八个优势”,提出了指向未来的“八项举措”,这就是“八八战略”。

20年来,“八八战略”推动之江大地发生了系统性、整体性的精彩蝶变。它的落地生根、开花结果,它彰显出的巨大的理论力量和实践力量,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今天,带来了哪些重要启示?

21世纪初,持续的高增长、资源的高消耗、产业的“低散乱”,各种体制性素质性瓶颈开始显现,浙江面临着“成长的烦恼”。再加上资源短缺的“先天不足”,浙江的发展到了一个历史性关口。

2002年10月调任浙江之后,习近平就开启了马不停蹄的调研之旅。他一路行、一路看、一路听、一路思考,历时10个月,走遍全省11个市、69个县(市、区)和大部分省直部门,问计于基层、问计于群众。

在深入调研的过程中,习近平既看到了成绩,也发现了不足。比如,在研究“块状经济如何转型升级”这一课题时,他肯定了温州乐清低压电器产业、杭州桐庐制笔产业的块状特色。同时,块状经济存在的素质性、结构性矛盾也引起了他的思考。

再比如,在义乌调研时,他为义乌商贸城建得有档次、市场发展快感到振奋,同时也敏锐觉察到当地在融资、进出口通关等方面存在的体制机制障碍。

正是在一次次的调研中,习近平对浙江各地区各方面各领域的优势和劣势、经验和问题有了更多的感性认识和更准确的把握,“八八战略”也逐渐在他心中酝酿成型。

2015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考察时说:“我在浙江工作时,省委就提出了‘八八战略’。这不是拍脑瓜的产物,而是经过大量调查研究提出来的发展战略,聚焦如何发挥优势、如何补齐短板这两个关键问题。”

坚持“调研开路”,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步履不停,发现问题、认识国情、寻求规律,提出了许多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当前,我国发展正处在新的历史方位,各个领域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改革发展稳定的任务千头万绪,国内国际环境变化深刻复杂。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就是要通过调查研究把握事物的本质和规律,找到破解难题的办法和路径。

“八八战略”刚提出时,一些人表示不理解。

一般来说,战略只提一两个,最多三四个,然而习近平一下子提出“八八战略”,是不是太多了?

在习近平看来,“不谋万世者,不足谋一时;不谋全局者,不足谋一域”。

几年后,随着一个个战略的落地和取得实效,大家终于明白:原来习书记为浙江新世纪的发展下了一盘很大的棋,把浙江的过去、现在、未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党的建设等,有机地联系起来。

“习近平同志曾多次说,我们做一切工作,都必须统筹兼顾,处理好当前和长远的关系。我们强调求实效、谋长远,求的不仅是一时之效,更有意义的是求得长远之效。”曾任浙江省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的郭占恒回忆说。

在“八八战略”指引下,浙江全省地区生产总值从2002年的8千亿元跃升至2022年的7.77万亿元,奠定了全国“挑大梁”经济大省的地位;宁波舟山港货物吞吐量连续14年居全球第一。如今的浙江,成为群众最有安全感、司法文明指数最高的省份之一,在省域层面创造了经济高速发展和社会平安稳定“两大奇迹”。

从“美丽浙江”到“美丽中国”,从“法治浙江”到“法治中国”,从“平安浙江”到“平安中国”,从“海洋强省”到“海洋强国”……“八八战略”与习近平总书记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与“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新发展理念一脉相承,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贡献了丰富的浙江实践。

“‘八八战略’和‘四个全面’在精神上是契合的。”2015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考察时首次在公开场合阐述两者之间的内在联系。

之江大地,“八八战略”是闪亮的航标,指引浙江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的前路;中华沃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指路的灯塔,照亮了一个民族走向复兴的征程。

在全国率先完成脱贫攻坚任务、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连续38年荣膺各省区第一、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最小的省份之一、为全国实现共同富裕先行探路,浙江的这份“履历”,何其漂亮。

从小康到探索共富,浙江走了一段不寻常的路。

2000年9月,浙江启动“百乡扶贫攻坚计划”。2002年底,该计划如期完成,浙江成为全国第一个没有贫困乡镇的省份。

但平均数下的不平衡现象,引人深思。2003年初,在跑遍浙江11个市后,习近平将当时的情况总结为:低水平、不全面、不平衡的小康。

上高山、入海岛,走在田埂上、进到渔民家,山里人的苦、海边人的难、欠发达地区的落后,习近平都记在了心里。2003年1月,他在全省农村工作会议上指出,现代化建设不能留盲区死角,实现全面小康,一个乡镇、一个人都不能掉队。

通向现代化的征程中,城乡之间的各种问题,是另一个必须要跨过的坎儿。2002年,浙江城乡居民收入比是2.37∶1,2003年这个比值达到2.43∶1。这意味着,农民和城市居民的收入水平与生活质量的差距在扩大。

正因如此,“八八战略”以“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破题。随着“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山海协作”等工程的推进,浙江在协调发展中稳步实现全面小康。

“在当年,‘八八战略’是为了浙江实现全面小康而提出的。习近平同志围绕‘全面小康’目标,提出了‘文化大省’‘平安浙江’‘法治浙江’‘人才强省’等一系列的发展要求,从中也反映了小康建设的全面性。”浙江省委原副书记吕祖善回忆说。

20年来,浙江人均地区生产总值从0.2万美元增加到1.76万美元、增长近8倍,全省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从2.37缩小到1.9,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居各省区第一,居民主要健康指标接近高收入经济体水平,率先走上探索共同富裕之路。

“GDP、财政收入、居民收入等等是一些重要指标,但都不是最终目的,其最终目的就是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2004年12月27日,习近平在《之江新语》中这样写道。

2022年10月,“促进物的全面丰富和人的全面发展”被写进党的二十大报告。

前进的道路上,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必须坚持发展为了人民,要通过做大“蛋糕”不断增进民生福祉,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把惠民生、暖民心、顺民意的工作做到群众心坎上。

“‘八八战略’来自大量的调查研究,体现出中央精神与浙江实际的结合,见效于浙江广大党员干部群众的共同奋斗。”这是5年前,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省委关于“八八战略”实施15周年情况报告上所作的重要指示。

总书记同时指出:“我欣慰地看到,在‘八八战略’指引下,15年来,浙江省委坚持一张蓝图绘到底、一任接着一任干,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历史性成就。”

一任接着一任干,是习近平总书记常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

“八八战略”提出当年,他在接受中央电视台访谈时说:“我们现任都是站在前任的肩膀上工作的。很多事业,它是一任接着一任干的,它是要锲而不舍、一以贯之才能实现的。”

今天,我们正在进行的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一项前无古人的开创性事业,同样需要一以贯之、久久为功,一步一步向前推进。

路虽远,行则将至;事虽难,做则必成。

监制丨耿志民

制片人丨兴来

主编丨宁黎黎

执笔丨杨彩云

视觉丨江雨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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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9日 星期日

习近平向全球共享发展行动论坛首届高级别会议致贺信

  新华社北京7月10日电 7月10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向全球共享发展行动论坛首届高级别会议致贺信。

  习近平指出,当今世界,百年变局加速演进,世界经济复苏艰难,全球发展议程面临挑战。为凝聚合作共识、推进共同发展,我提出全球发展倡议,助力加快落实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我高兴地看到,在各方共同参与下,全球发展倡议合作取得重要早期收获,许多发展中国家从中受益。

  习近平强调,发展是人类社会的永恒主题。共享发展是建设美好世界的重要路径。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始终将自身发展置于人类发展的坐标系,以自身发展为世界发展创造新机遇。中国将进一步加大对全球发展合作的资源投入,同国际社会一道,持续推进全球发展倡议走深走实,为如期实现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目标、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新贡献。

  全球共享发展行动论坛首届高级别会议由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主办,主题为“中国的倡议,全球的行动”,10日在北京开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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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手记跟着总书记感悟人文与经济共生共荣的发展之道

  新华社苏州7月9日电 题:记者手记:跟着总书记感悟人文与经济共生共荣的发展之道

  新华社记者朱基钗、张研

  一座姑苏城,半部江南诗。

  打开这座“最江南”的城,可以用截然不同的方式,就像苏绣中的至品双面绣。

  “我慕名而来,昨天看了苏州工业园区,今天又来看了苏州的优秀传统文化。”6日上午,习近平总书记走进有2500多年历史的平江路,感受古城之韵。前一天下午,总书记甫抵苏州,乘车前往马上“三十而立”的苏州工业园区,考察创新发展。

  在苏州采访,有一种突出的感觉:过去从未走远,未来无限可能。

  平江路入口处的展厅,展板上,一幅刻制于南宋年间的《平江图》,清晰展示着八百年前平江府的平面轮廓和街巷布局。总书记走近前,细细端详。

  展厅另一侧,是一幅视野开阔的俯瞰图——一头是古城最高点,始建于南朝梁时的北寺塔,另一头是苏州工业园区拔地而起的城市新地标。

  古城,脉络肌理未变;新区,高楼大厦林立。古今同框、新老对望,这是人文底蕴与时代潮流兼备的独特风景。

  走进苏州工业园区展示中心,一种科技感、未来感扑面而来。

  明亮的展厅里,苏州在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纳米新材料、生物医药等领域的“明星产品”琳琅满目。

  方寸天地、指尖乾坤,在高精尖技术领域,以有限造无限的功夫被发挥到了极致,与苏州人“一石代山、一勺代水,以小观大、含蕴天地”的园林造景艺术颇有一脉相承之意。

  还有这些直观数据展示的产业之城、创新之城、开放之城的“硬实力”:苏州2022年GDP达2.4万亿元、全国第六,规上工业总产值4.36万亿元、全国第二,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比高达52.5%,科创板上市企业50家、全国第三,累计实际使用外资超1500亿美元、全国第三……

  考察中,总书记深刻道出他的苏州印象:“苏州在传统与现代的结合上做得很好,这里不仅有历史文化的传承,而且有高科技创新和高质量发展,代表未来的发展方向。”

  正因“结合”,打开了新的空间,创造了新的可能。

  传统与现代、历史与未来、文化与科技、人文与经济,本就可以共生共荣。习近平总书记对这一问题进行着长期深入的思考。

  翻开《之江新语》,《文化是灵魂》这篇文章中说:

  “文化赋予经济发展以深厚的人文价值”;文化的力量“总是‘润物细无声’地融入经济力量、政治力量、社会力量之中,成为经济发展的‘助推器’、政治文明的‘导航灯’、社会和谐的‘黏合剂’”。

  另一篇《“文化经济”点亮浙江经济》,则深刻阐释了“文化经济”的概念:

  “所谓文化经济是对文化经济化和经济文化化的统称,其实质是文化与经济的交融互动、融合发展。”

  党的十八大后,从指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文化是重要因素”,到强调“推动高质量发展,文化是重要支点”,再到要求做好经济工作必须“敬畏历史、敬畏文化、敬畏生态”……经济发展和文化繁荣相融互促、相得益彰的发展之道,更加鲜明。

  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苏州,是读懂人文经济学的绝佳样本。

  在平江路,当地负责同志自豪地向总书记细数苏州的文化遗产:

  苏州园林、大运河苏州段,昆曲、古琴、宋锦、缂丝、香山帮传统建筑营造技艺、苏州端午习俗、碧螺春……精工细作,垒筑起“虽由人作,宛自天开”的鼎盛人文。

  “‘百步之内,必有芳草’,这句话可以用在这里。”总书记形象地点赞。

  在街边一家商铺内,总书记见到了苏绣代表性传承人卢建英。看着心静如水地飞针走线,听闻四代人传承的故事,总书记十分感慨:

  “中华文化的传承力有多强,通过这个苏绣就可以看出来。像这样的功夫,充分体现出中国人的韧性、耐心和定力,这是中华民族精神的一部分。”

  一番话阐明了自古以来中国人血液里不变的根、本、魂,流贯的意、蕴、脉,传承的精、气、神,“不仅要在物质形式上传承好,更要在心里传承好”。

  历来手工业繁盛的苏州,厚文之“道”与精工之“技”融为一体,造就驰名中外的苏工、苏作。精密的高科技和细致的传统工艺一样,需要的是“致广大而尽精微”的功夫。

  “苏工、苏作就是当年的‘专精特新’。”采访中,一名当地干部的话给人启迪,也总会听到一些充满辩证关系的表达,比如“苏州人说的是吴侬软语,干的事却很‘硬’”“听着声声慢的评弹,酿出时时争第一的城市气质”“有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的决心,更有达到目的、为了更高目标仍不罢休的韧劲”……

  文脉千秋贯,江河万古流。文化的表现形式或有不同,内在灵魂始终如一。

  经济发展以社会发展为目的,社会发展以人的发展为归宿,人的发展以精神文化为内核。

  “城,所以盛民也。”这是总书记曾引用过的一句古语。

  平江河边、大樟树下,碧螺春茶飘香,琵琶三弦,曲乐悠扬,吴侬软语,百转千回。总书记饶有兴致地同当地居民和游客一道欣赏评弹表演,一曲唱罢,总书记带头鼓起掌来。

  “住在这里很有福气”,总书记笑着同大家说。

  平江街道钮家巷社区党委书记张英缨就在人群中,听到这句话心头一热。15年来在古城里工作的往事,涌上心头:从古建老宅保护修缮,到协调处理街坊邻里的家长里短……辛苦指数,换来老百姓的幸福指数。

  老百姓的口碑,往往是沧桑巨变中里程碑的缩影。人群中,喊出“幸福!”“开心!”的由衷之语。

  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人文经济,归根结底是要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是推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的应由之路,也是人类文明新形态的鲜活实践。

  见到总书记时,苏绣代表性传承人卢建英正在创作的作品是“太平鸟”图。她说,取的是“太平盛世”的美好寓意。

  如今,一幅中国式现代化的壮丽图景正徐徐展开。

  一个五千年的文明走向现代化,必然是渊源有自、匠心独运,必然需要当代中国人汲古润今、守正开新。

  车辆驶离苏州工业园区,遥见金鸡湖畔,“东方之门”高高矗立。“当高楼大厦在中国大地上遍地林立时,中华民族精神的大厦也应该巍然耸立”——总书记曾经说过的这句话,回响在耳畔。

  透过“东方之门”,历史、现实、未来交相辉映,一派潮起东方万象新的恢弘气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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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62号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23年6月16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 强

  2023年7月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以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设立投资基金或者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依法设立公司、合伙企业,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国家鼓励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发挥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科技创新等功能作用。

  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私募基金托管人托管私募基金财产,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恪尽职守,履行诚实守信、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按照规定接受合规和专业能力培训。

  第四条 私募基金财产独立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私募基金财产的债务由私募基金财产本身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约定分配收益和承担风险。

  第五条 私募基金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和本条例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其派出机构依照授权履行职责。

  国家对运用一定比例政府资金发起设立或者参股的私募基金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类型、管理资产规模、持续合规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服务投资者能力等,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并对创业投资等股权投资、证券投资等不同类型的私募基金实施分类监督管理。

  第二章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

  第七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

  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资产由普通合伙人管理的,普通合伙人适用本条例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规定。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合伙人以及股东、合伙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普通合伙人:

  (一)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二)因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列情形被注销登记,自被注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为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

  (三)从事的业务与私募基金管理存在利益冲突;

  (四)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尚未修复。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

  (二)最近3年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管理部门处以行政处罚;

  (三)对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厂长、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终结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5年;

  (四)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或者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因违法行为被开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公司以及其他机构的从业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六)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从业人员、投资咨询从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七)担任因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列情形被注销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或者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自该私募基金管理人被注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

  第十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委托的机构(以下称登记备案机构)报送下列材料,履行登记手续: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三)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的基本信息,股东、实际控制人、合伙人相关受益所有人信息;

  (四)保证报送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和遵守监督管理规定的信用承诺书;

  (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等重大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向登记备案机构履行变更登记手续。

  登记备案机构应当公示已办理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信息。

  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投资活动,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募集资金,办理私募基金备案;

  (二)对所管理的不同私募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三)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管理私募基金并进行投资,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

  (四)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确定私募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五)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提供与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

  (六)保存私募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设立投资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还应当以自己的名义,为私募基金财产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第十二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合伙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出资;

  (二)未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等法定程序擅自干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业务活动;

  (三)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利用私募基金财产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利益,损害投资者利益;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持续符合下列要求:

  (一)财务状况良好,具有与业务类型和管理资产规模相适应的运营资金;

  (二)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持有一定比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权或者财产份额,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备案机构应当及时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并予以公示:

  (一)自行申请注销登记;

  (二)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三)因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等重大违法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

  (四)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

  (五)所管理的私募基金全部清算后,自清算完毕之日起12个月内未备案新的私募基金;

  (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登记备案机构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前,应当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清算私募基金财产或者依法将私募基金管理职责转移给其他经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第十五条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财产应当由私募基金托管人托管。私募基金财产不进行托管的,应当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第十六条 私募基金财产进行托管的,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依法建立托管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隔离机制,保证私募基金财产的独立和安全。

  第三章 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

  第十七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行募集资金,不得委托他人募集资金,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或者转让,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人数。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采取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私募基金等方式,突破法律规定的人数限制;不得采取将私募基金份额或者收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等方式,降低合格投资者标准。

  前款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的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

  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十九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根据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匹配不同风险等级的私募基金产品。

  第二十条 私募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或者转让;不得向为他人代持的投资者募集或者转让;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不得以虚假、片面、夸大等方式宣传推介;不得以私募基金托管人名义宣传推介;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第二十一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运用私募基金财产进行投资的,在以私募基金管理人名义开立账户、列入所投资企业股东名册或者持有其他私募基金财产时,应当注明私募基金名称。

  第二十二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私募基金募集完毕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备案机构报送下列材料,办理备案:

  (一)基金合同;

  (二)托管协议或者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

  (三)私募基金财产证明文件;

  (四)投资者的基本信息、认购金额、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及其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

  (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私募基金应当具有保障基本投资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的实缴募集资金规模。登记备案机构根据私募基金的募集资金规模等情况实施分类公示,对募集的资金总额或者投资者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私募基金监测机制,对私募基金及其投资者份额持有情况等进行集中监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二十四条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债券、基金份额、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以及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私募基金财产不得用于经营或者变相经营资金拆借、贷款等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以要求地方人民政府承诺回购本金等方式变相增加政府隐性债务。

  第二十五条 私募基金的投资层级应当遵守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的规定。但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将主要基金财产投资于其他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不计入投资层级。

  创业投资基金、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私募基金的投资层级,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十六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管理原则,聘用具有相应从业经历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投资管理、风险控制、合规等工作。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建立从业人员投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

  第二十七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将投资管理职责委托他人行使。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为私募基金提供证券投资建议服务的,接受委托的机构应当为《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基金投资顾问机构。

  第二十八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不得以私募基金财产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或者利益输送,不得通过多层嵌套或者其他方式进行隐瞒。

  私募基金管理人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与自己、投资者、所管理的其他私募基金、其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其他主体进行交易的,应当履行基金合同约定的决策程序,并及时向投资者和私募基金托管人提供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私募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向投资者提供审计结果,并报送登记备案机构。

  第三十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私募基金财产;

  (二)利用私募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便利,为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三)侵占、挪用私募基金财产;

  (四)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资金募集、投资运作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提供信息。

  私募基金财产进行托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和托管协议约定,及时向私募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者基本信息、投资标的权属变更证明材料等信息。

  第三十二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其从业人员提供、报送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三)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向登记备案机构报送私募基金投资运作等信息。登记备案机构应当根据不同私募基金类型,对报送信息的内容、频次等作出规定,并汇总分析私募基金行业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私募基金行业相关信息。

  登记备案机构应当加强风险预警,发现可能存在重大风险的,及时采取措施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登记备案机构应当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信息保密,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提供。

  第三十四条 因私募基金管理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形,导致私募基金无法正常运作、终止的,由基金合同约定或者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专业机构,行使更换私募基金管理人、修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组织私募基金清算等职权。

  第四章 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创业投资基金,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私募基金:

  (一)投资范围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除外;

  (二)基金名称包含“创业投资基金”字样,或者在公司、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中包含“从事创业投资活动”字样;

  (三)基金合同体现创业投资策略;

  (四)不使用杠杆融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基金最低存续期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六条 国家对创业投资基金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其投资成长性、创新性创业企业,鼓励长期资金投资于创业投资基金。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拟定促进创业投资基金发展的政策措施。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和支持政策共享机制,加强创业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政策和发展政策的协同配合。登记备案机构应当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报送与创业投资基金相关的信息。

  享受国家政策支持的创业投资基金,其投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监督管理:

  (一)优化创业投资基金营商环境,简化登记备案手续;

  (二)对合法募资、合规投资、诚信经营的创业投资基金在资金募集、投资运作、风险监测、现场检查等方面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减少检查频次;

  (三)对主要从事长期投资、价值投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创业投资基金在投资退出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条 登记备案机构在登记备案、事项变更等方面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自律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有关私募基金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

  (二)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以及其他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对登记备案和自律管理活动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并要求其报送有关业务资料;

  (二)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三)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

  (五)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六)依法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账户信息;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为防范私募基金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时,监督检查或者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或者其他执法文书。对监督检查或者调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现私募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或者其内部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管理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行为严重危及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稳健运行、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暂停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二)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或者限制其权利;

  (三)责令负有责任的股东转让股权、负有责任的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限制负有责任的股东或者合伙人行使权利;

  (四)责令私募基金管理人聘请或者指定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财产进行审计,相关费用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承担。

  私募基金管理人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除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对该私募基金管理人采取指定其他机构接管、通知登记备案机构注销登记等措施。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建立健全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有关责任主体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其他金融管理部门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私募基金监督管理信息共享、统计数据报送和风险处置协作机制。处置风险过程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社会稳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未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履行登记手续,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投资活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合伙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其停止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并予以公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私募基金托管人未建立业务隔离机制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关于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管理和募集方式等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误导其投资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私募基金产品的,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并予以公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对募集完毕的私募基金办理备案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将私募基金财产用于经营或者变相经营资金拆借、贷款等业务,或者要求地方人民政府承诺回购本金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未聘用具有相应从业经历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投资管理、风险控制、合规等工作,或者未建立从业人员投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他人行使投资管理职责,或者委托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机构提供证券投资建议服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关联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其从业人员有本条例第三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其从业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供、报送相关信息,或者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私募基金服务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期货市场禁入措施。

  拒绝、阻碍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登记备案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被没收违法所得,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外商投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制定。

  境外机构不得直接向境内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私募基金,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境外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7月9日电)

  《 人民日报 》( 2023年07月10日 10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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