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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18日 星期一

习近平对甘肃临夏州积石山县6.2级地震作出重要指示

习近平对甘肃临夏州积石山县6.2级地震作出重要指示

要求全力开展搜救 妥善安置受灾群众

尽最大努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李强作出批示

新华社北京12月19日电 北京时间12月18日23时59分,甘肃临夏州积石山县发生6.2级地震,震源深度10公里。截至目前,地震已造成甘肃100人死亡、青海11人死亡,部分水、电、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受损。

地震发生后,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指示,甘肃临夏州积石山县6.2级地震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要全力开展搜救,及时救治受伤人员,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灾区地处高海拔区域,天气寒冷,要密切监测震情和天气变化,防范发生次生灾害。要尽快组织调拨抢险救援物资,抢修受损的电力、通讯、交通、供暖等基础设施,妥善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并做好遇难者家属安抚等工作。请国务院派工作组前往灾区指导抗震救灾工作,解放军、武警部队要积极配合地方开展抢险救灾,尽最大努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强作出批示,要求全力组织抢险救援、搜救被困人员并救治伤员,尽最大努力减少伤亡。当前正值冬季,要抓紧核实灾情,尽快抢修受损基础设施,妥善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工作,及时发布信息,维护灾区社会稳定。要加强震情监测,防范各类次生灾害,切实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习近平指示和李强要求,国务院已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救援处置等工作。甘肃、青海已组织力量开展抢险救援,并紧急调拨帐篷、折叠床、棉被等救灾物资运抵灾区,全力做好受灾群众救助。目前抗震救灾各项工作正在紧张有序进行。



source http://politics.people.com.cn/n1/2023/1219/c1024-40141851.html

习近平对甘肃临夏州积石山县6.2级地震作出重要指示

新华社快讯:习近平对甘肃临夏州积石山县6.2级地震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全力开展搜救,妥善安置受灾群众,尽最大努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李强作出批示。



source http://politics.people.com.cn/n1/2023/1219/c1024-40141850.html

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关于防治“指尖上的形式主义”的若干意见》

本报北京12月18日电 (记者金歆)近日,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关于防治“指尖上的形式主义”的若干意见》,要求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重要论述精神,加强对政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政务公众账号和工作群组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

意见指出,“指尖上的形式主义”是形式主义在数字化背景下的变异翻新,是加重基层负担的主要表现。防治“指尖上的形式主义”,对于推进党风政风社会风气向上向好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明确,要坚持规划统筹、集约高效、便民减负、安全可靠原则,强化建设、使用和安全管理,让广大干部有更多时间精力抓落实,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提供坚强作风保障。

《 人民日报 》( 2023年12月19日 0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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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形成防治“指尖上的形式主义”工作合力——中央网信办有关负责人就《关于防治“指尖上的形式主义”的若干意见》答记者问



source http://politics.people.com.cn/n1/2023/1219/c1001-40141785.html

2023年12月17日 星期日

厚植高质量发展的绿色底色(美丽中国·关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③)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系统部署2024年经济工作,明确要求“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低碳发展”“持续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

  环境基础设施是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增进民生福祉的基础保障,是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重点关注的内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近日公开通报福建、河南、海南、甘肃、青海5省的第三批典型案例,这5个典型案例均为一些地方环境基础设施,特别是水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存在的短板弱项。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协调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公开通报一些地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存在的短板弱项,旨在发挥警示作用,切实推动问题整改,助力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低碳发展,厚植高质量发展的绿色底色。”

  一些地方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存在短板,生活污水收集处理不到位

  最近,中央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福建省发现,龙岩、泉州城市环境基础设施短板问题突出,生活污水收集处理不到位。其中,督察发现,龙岩市污水管网建设改造工作不到位,老旧城区和40个城中村合计14.9平方公里区域雨污不分,占建成区总面积比例达20%以上,雨季大量污水下江入河。

  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河南省发现,洛阳、濮阳、信阳、驻马店等市部分地区水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不力,污水直排问题依然突出。其中,督察发现,洛阳市城区多座污水处理厂长期超负荷运行,今年前8个月,瀍东、涧西、新区污水处理厂开启溢流闸排污竟分别高达35次、36次、13次。

  一些地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滞后,运行管理不到位

  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海南省发现,海南省一些地方生活污水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不力,管网缺失严重。《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要求2020年完成133个污水处理项目,按期完成的仅50个,截至目前仍有10个未完成。其中,海口市江东新区水质净化中心2022年1月建成投运,但建成以来长期“吃不饱”,计划建设的66.9公里污水干管实际建成36公里,正常通水的仅6.9公里。

  中央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甘肃省发现,甘肃省黄河流域部分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滞后、运行管理不到位,存在环境污染和环境安全风险隐患。其中,督察发现,2013年起兰州市开发建设白道坪片区,目前片区入住人口已达6.5万,日均用水量约1.7万立方米,但至今未按规划配套建设污水处理厂,也未建设管网与其他污水处理厂连接,片区生活污水仅靠临时设施收集处理,实际处理水量约0.7万立方米/日。

  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青海省发现,西宁、海东两市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历史欠账多,污水处理厂建设滞后,排水管网中雨水、污水管道多处混接错接,污水溢流或直排,影响周边河流水质。督察发现,西宁市直到今年4月,才对主城区市政道路两侧的1897公里雨污管道开展排查,发现1419处雨污混接错接问题,截至督察时,尚有1171处未完成改造;海东市直到今年7月才组织各县区开展城镇生活污水管网排查,发现雨污混接错接问题924处,截至督察时才着手开始整治。

  近年来我国污水处理能力大幅提升,还须持续发力久久为功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并将其作为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

  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副院长、水环境治理专家刘国华表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污水处理能力和污水处理率大幅提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为我国改善水环境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也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从这次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公开通报的典型案例以及我们平时在各地的调查研究来看,应该认识到,一些地方当前的污水处理效率还不高,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还不相符,与人民群众的期盼还有差距。这一问题值得高度重视,须持续发力、久久为功。”刘国华认为。

  第三轮第一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公开通报第三批5个典型案例后,福建、河南、海南、甘肃、青海5省高度重视,积极推进边督边改。5省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通过提出明确要求、现场调研督办、召开专题会议推进等方式,大力推动督察整改工作。

  专家建议,各地区各部门应严格落实《“十四五”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发展规划》等各项任务要求,加快形成布局合理、系统协调、安全高效、节能低碳的城镇污水收集处理及资源化利用新格局。加大科研力度,实现传统污水处理过程的提质增效和节能降耗。同时,创新实施模式,鼓励推广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运营。

  华中师范大学城市与环境科学学院副教授易军认为,加快推进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不仅能够有效提升环境扩容能力,盘活存量环境资源,为经济发展释放更多环境容量,还将有力拉动投资、扩大需求、促进就业、推动经济增长,助力协同推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

  《 人民日报 》( 2023年12月18日 15 版)



source http://politics.people.com.cn/n1/2023/1218/c1001-40140903.html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68号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23年11月24日国务院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 强

2023年12月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风险,促进非银行支付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非银行支付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依法设立,除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取得支付业务许可,从事根据收款人或者付款人(以下统称用户)提交的电子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等支付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的非银行机构拟为境内用户提供跨境支付服务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境内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安全、高效、诚信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以提供小额、便民支付服务为宗旨,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的监督管理,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围绕服务实体经济,统筹发展和安全,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非银行支付机构实施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反电信网络诈骗、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打击赌博等规定,采取必要措施防范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六条 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取得支付业务许可。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名称中应当标明“支付”字样。

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支付业务,不得在单位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支付”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支付业务许可被依法注销后,该机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继续使用“支付”字样。

第七条 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财务状况和诚信记录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的,其股权结构应当清晰透明,不存在权属纠纷;

(三)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四)有符合规定的经营场所、安全保障措施以及业务系统、设施和技术;

(五)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退出预案以及用户权益保障机制;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 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且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非银行支付机构的业务类型、经营地域范围和业务规模等因素,可以提高前款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股东应当以自有资金出资,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

第九条 申请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申请书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支付业务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支付业务许可证应当载明非银行支付机构可以从事的业务类型和经营地域范围。

第十一条 申请人收到支付业务许可证后,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非银行支付机构设立后无正当理由连续2年以上未开展支付业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注销支付业务许可。

第十二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的主要经营场所应当与登记的住所保持一致。非银行支付机构拟在住所所在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线下经营的特约商户提供支付服务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本条例所称特约商户,是指与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支付服务协议,由非银行支付机构按照协议为其完成资金结算的经营主体。

第十三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一)变更名称、注册资本、业务类型或者经营地域范围;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住所;

(三)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变更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五)合并或者分立。

非银行支付机构申请变更名称、注册资本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申请办理前款所列其他事项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经批准后,非银行支付机构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拟终止支付业务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注销支付业务许可。非银行支付机构申请注销支付业务许可或者被中国人民银行吊销支付业务许可证、撤销支付业务许可的,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切实保障用户资金和信息安全的方案,并向用户公告。非银行支付机构解散的,还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过程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

非银行支付机构办理支付业务许可注销手续后,方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章 支付业务规则

第十五条 非银行支付业务根据能否接收付款人预付资金,分为储值账户运营和支付交易处理两种类型,但是单用途预付卡业务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的支付业务。

储值账户运营业务和支付交易处理业务的具体分类方式和监督管理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第十六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按照支付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业务类型和经营地域范围从事支付业务,未经批准不得从事依法需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

第十七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按照审慎经营要求,建立健全并落实合规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业务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用户权益保障机制。

第十八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具备必要和独立的业务系统、设施和技术,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相关网络、数据安全管理要求,确保支付业务处理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支付业务的连续性、安全性、可溯源性。

非银行支付机构的业务系统及其备份应当存放在境内。

第十九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为境内交易提供支付服务的,应当在境内完成交易处理、资金结算和数据存储。

非银行支付机构为跨境交易提供支付服务的,应当遵守跨境支付、跨境人民币业务、外汇管理以及数据跨境流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与用户签订支付服务协议。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原则拟定协议条款,并在其经营场所、官方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支付服务协议应当明确非银行支付机构与用户的权利义务、支付业务流程、电子支付指令传输路径、资金结算、纠纷处理原则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且不得包含排除、限制竞争以及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非银行支付机构责任、加重用户责任、限制或者排除用户主要权利等内容。对于协议中足以影响用户是否同意使用支付服务的条款,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方式提示用户注意,并按照用户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非银行支付机构拟变更协议内容的,应当充分征求用户意见,并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显著位置公告满30日后方可变更。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以数据电文等书面形式与用户就变更的协议内容达成一致。

第二十一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建立持续有效的用户尽职调查制度,按照规定识别并核实用户身份,了解用户交易背景和风险状况,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将涉及资金安全、信息安全等的核心业务和技术服务委托第三方处理。

第二十二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自行完成特约商户尽职调查、支付服务协议签订、持续风险监测等业务活动。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未经依法设立或者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商户提供服务。

第二十三条 从事储值账户运营业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为用户开立支付账户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付账户管理的规定。国家引导、鼓励非银行支付机构与商业银行开展合作,通过银行账户为单位用户提供支付服务。

前款规定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支付账户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等业务管理和风险管理制度,防止开立匿名、假名支付账户,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支付账户安全,开展异常账户风险监测,防范支付账户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本条例所称支付账户,是指根据用户真实意愿为其开立的,用于发起支付指令、反映交易明细、记录资金余额的电子簿记载体。支付账户应当以用户实名开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支付账户。

第二十四条 从事储值账户运营业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将从用户处获取的预付资金及时等值转换为支付账户余额或者预付资金余额。用户可以按照协议约定提取其持有的余额,但是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向用户支付与其持有的余额有关的利息等收益。

第二十五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将收款人和付款人信息等必要信息包含在电子支付指令中,确保所传递的电子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可跟踪稽核和不可篡改。

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伪造、变造电子支付指令。

第二十六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以清算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非银行支付机构认可的安全认证方式访问账户,不得违反规定留存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敏感信息。

第二十七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根据用户发起的支付指令划转备付金,用户备付金被依法冻结、扣划的除外。

本条例所称备付金,是指非银行支付机构为用户办理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

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占用、借用备付金,不得以备付金为自己或者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净资产与备付金日均余额的比例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将备付金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或者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商业银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非银行支付机构存放备付金的账户申请冻结或者强制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清算机构处理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非银行支付机构之间合作开展的支付业务,遵守清算管理规定,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清算业务。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向清算机构及时报送真实、准确、完整的交易信息。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按照结算管理规定为用户办理资金结算业务,采取风险管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用户资料和交易记录。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用户资料、交易记录及其持有的支付账户余额或者预付资金余额,或者冻结、扣划用户资金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处理用户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公开用户信息处理规则,明示处理用户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取得用户同意,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处理用户信息,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用户信息,不得以用户不同意处理其信息或者撤回同意等为由拒绝提供服务,处理相关信息属于提供服务所必需的除外。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对用户信息严格保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以及用户信息泄露、篡改、丢失,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用户信息。

非银行支付机构与其关联公司共享用户信息的,应当告知用户该关联公司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并就信息共享的内容以及信息处理的目的、期限、方式、保护措施等取得用户单独同意。非银行支付机构还应当与关联公司就上述内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作出约定,并对关联公司的用户信息处理活动进行监督,确保用户信息处理活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

用户发现非银行支付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处理其信息的,有权要求非银行支付机构删除其信息并依法承担责任。用户发现其信息不准确或者不完整的,有权要求非银行支付机构更正、补充。

第三十三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相关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等被依法认定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或者处理个人信息达到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数量的,其在境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的处理应当在境内进行。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并取得用户单独同意。

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境内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依照有关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理确定并公开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明码标价。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以及业务办理途径的关键节点,清晰、完整标明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限制条件以及相关要求等,保障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三十五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及时妥善处理与用户的争议,履行投诉处理主体责任,切实保护用户合法权益。

国家鼓励用户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之间运用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非银行支付机构股权管理规定,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通过特定目的载体或者委托他人持股等方式规避监管;

(二)通过违规开展关联交易等方式损害非银行支付机构或者其用户的合法权益;

(三)其他可能对非银行支付机构经营管理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同一股东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两个及以上同一业务类型的非银行支付机构10%以上股权或者表决权。同一实际控制人不得控制两个及以上同一业务类型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支付业务信息、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经营数据报表、统计数据,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报送的与公司治理、业务运营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按照规定对非银行支付机构进行分类评级,并根据分类评级结果实施分类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制定系统重要性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认定标准和监督管理规则。

第三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非银行支付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督管理;

(二)进入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三)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四)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相关文件、资料和业务系统;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和业务系统,可以予以封存、扣押;

(五)经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账户信息。

为防范风险、维护市场秩序,中国人民银行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向社会发布风险提示等措施。

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调查,其现场检查、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执法文书。现场检查、调查的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执法文书的,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履行职责,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业务系统,不得拒绝、阻挠和隐瞒。

第四十一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发生对其经营发展、支付业务稳定性和连续性、用户合法权益产生重大影响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非银行支付机构的主要股东拟质押非银行支付机构股权的,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质押的股权不得超过该股东所持有该非银行支付机构股权总数的50%。

第四十二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实施垄断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妨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中国人民银行在履行职责中发现非银行支付机构涉嫌垄断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将相关线索移送有关执法部门,并配合其进行查处。

第四十三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发生风险事件的,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需要将风险情况通报非银行支付机构住所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做好相关风险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十四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发生风险事件影响其正常运营、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区分情形,对非银行支付机构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主要股东履行补充资本的监管承诺;

(二)限制重大资产交易;

(三)责令调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第四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管理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四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完善非银行支付机构行业风险防范化解措施,化解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支付业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八条 以欺骗、虚假出资、循环注资或者利用非自有资金出资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合并或者分立非银行支付机构、变更非银行支付机构主要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未获批准的,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或者参与申请相关许可。申请已获批准的,责令其终止支付业务,撤销相关许可,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或者参与申请相关许可。

第四十九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可以并处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限制部分支付业务或者责令停业整顿:

(一)未在名称中使用“支付”字样;

(二)未建立健全或者落实有关合规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业务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用户权益保障机制;

(三)相关业务系统、设施或者技术不符合管理规定;

(四)未按照规定报送、保存相关信息、资料或者公示相关事项、履行报告要求;

(五)未经批准变更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四项规定的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立分支机构。

第五十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并处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限制部分支付业务或者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与用户签订支付服务协议,办理资金结算,采取风险管理措施;

(二)未按照规定完成特约商户尽职调查、支付服务协议签订、持续风险监测等业务活动;

(三)将核心业务或者相关技术服务委托第三方处理;

(四)违规开立支付账户,或者除非法买卖、出租、出借支付账户外,支付账户被违规使用;

(五)违规向用户支付利息等收益,或者违规留存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敏感信息;

(六)未按照规定存放、划转备付金;

(七)未遵守跨境支付相关规定;

(八)未按照规定终止支付业务。

第五十一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限制部分支付业务或者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

(二)超出经批准的业务类型或者经营地域范围开展支付业务;

(三)为非法从事非银行支付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支付业务渠道;

(四)未经批准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合并或者分立;

(五)挪用、占用、借用备付金,或者以备付金为自己或者他人提供担保;

(六)无正当理由中断支付业务,或者未按照规定处理电子支付指令;

(七)开展或者变相开展清算业务;

(八)拒绝、阻挠、逃避检查或者调查,或者谎报、隐匿、销毁相关文件、资料或者业务系统。

第五十二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处理用户信息、业务数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三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未按照规定建立用户尽职调查制度,履行相关义务,或者存在外汇、价格违法行为的,以及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买卖、出租、出借支付账户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

非银行支付机构未经批准从事依法需经批准的其他业务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

第五十四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一)通过特定目的载体或者委托他人持股等方式规避监管;

(二)通过违规开展关联交易等方式损害非银行支付机构或者其用户的合法权益;

(三)违反非银行支付机构股权管理规定。

非银行支付机构的主要股东违反本条例关于股权质押等股权管理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五十五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对非银行支付机构进行处罚的,根据具体情形,可以同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单处或者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非银行支付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或者终身禁止其担任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审查批准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申请等事项;

(二)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信息;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支付清算行业自律组织依法开展行业自律管理活动,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和监督。

支付清算行业自律组织可以制定非银行支付机构行业自律规范。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过渡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12月17日电)

《 人民日报 》( 2023年12月18日 17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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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办有关负责同志详解2023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

  新华社北京12月17日电 题:中央财办有关负责同志详解2023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

  新华社记者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12月11日至12日在北京举行。习近平总书记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全面总结2023年经济工作,深刻分析当前经济形势,系统部署2024年经济工作。

  如何看待中国经济走势?此次会议围绕做好2024年经济工作释放哪些重要信息?中央财办有关负责同志会后第一时间接受中央主要媒体采访,深入解读2023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回应当前经济热点问题。

  今年主要预期目标有望圆满实现 明年有利条件强于不利因素

  问:今年经济运行有何特点?如何看待明年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内外部环境?

  答: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对今年经济工作进行了全面总结,对明年经济形势作了深刻分析。我们理解,概括起来讲,今年我国经济运行呈现“一高一低两平”的特点,即增速较高、就业平稳、物价较低、国际收支基本平衡,主要预期目标有望圆满实现。一是经济实力再上新台阶。有机构和专家学者预测,全年经济增长5.2%左右,国内生产总值超过126万亿元。今年我国仍是全球增长的最大引擎,对全球经济增长的贡献约为1/3。二是就业物价总体稳定。城镇调查失业率平均值降到5.2%左右、比去年低0.4个百分点,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涨约0.3%。三是国际收支基本平衡。进出口额同比基本持平,出口占国际市场份额有望维持在14%左右的水平。四是高质量发展扎实推进。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取得积极进展,科技创新实现新突破,安全发展基础巩固夯实,民生保障有力有效。

  明年我国经济面临的机遇大于挑战,有利条件强于不利因素。从国际看,当今世界变乱交织,百年变局加速演进,国际政治纷争和军事冲突多点爆发。世界经济增长动能不足,据国际机构预测,明年世界经济和贸易整体上不如疫情之前。从国内看,经济大循环存在堵点。主要是:有效需求不足,居民消费和企业投资意愿不够强;部分新兴行业存在重复布局和内卷式竞争,一些行业产能过剩;社会预期偏弱,企业存在不愿投、不敢投现象;风险隐患仍然较多,化解多年积累的房地产、地方债务、金融风险需要一个过程。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仍面临诸多机遇。一是我们拥有世界上最有潜力的超大规模市场。随着社会预期逐步改善,高储蓄将逐步向消费、投资转化。二是宏观政策会对经济恢复持续提供支撑。今年增发一万亿元国债,以及降准降息、减税降费等政策效应将在明年持续释放,明年还将出台新措施,增量政策和存量政策形成叠加,有力推动经济恢复向好。三是政策空间仍然较足。我国物价较低,中央政府债务水平不高,加力实施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是有条件的。四是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注入强大动力。我们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加大吸引外资力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将不断激发经营主体的积极性、创造性。五是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蕴含新机遇。人工智能、商业航天、量子科技、生物制造等领域技术加快突破,绿色发展推动生产消费加速转型,这些将催生产业变革,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更为广阔的舞台。

  总的看,我国经济回升向好、长期向好的基本趋势没有改变,支撑高质量发展的要素条件不断集聚增多,我们要增强信心和底气。

  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

  问:会议提出要加大宏观调控力度,明年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政策有哪些考虑?

  答:实现明年经济社会发展主要预期目标,我们理解,工作指导上要把握好几点。

  第一,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稳是大局和基础,要多出有利于稳预期、稳增长、稳就业的政策。进是方向和动力,要有力进取,该立的要积极主动立起来,该破的要在立的基础上坚决破,不断积累更多积极因素,实现经济社会大局稳定。同时,调整政策和推动改革要稳扎稳打,把握好时度效,不能脱离实际、急于求成。

  第二,积极的财政政策要适度加力、提质增效。要用好财政政策空间,提高资金效益和政策效果。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强化国家重大战略任务财力保障,严控一般性支出,真正把资金用在刀刃上。要优化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投向和额度分配,合理扩大用作资本金范围。落实好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要严格转移支付资金监管,严肃财经纪律。增强财政可持续性,兜牢基层“三保”底线。

  第三,稳健的货币政策要灵活适度、精准有效。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社会融资规模、货币供应量同经济增长和价格水平预期目标相匹配。这个表述有两方面新意,一是把社会融资规模指标排在货币供应量前面,因为这一指标与经济增长的关系更紧密;二是把以往的“名义经济增速”改为“经济增长和价格水平预期目标”,这样可以更好统筹经济增长和价格水平的目标要求,并强调价格水平是货币政策的重要调控目标。要发挥好货币政策工具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盘活存量、提升效能,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创新、绿色转型、普惠小微、数字经济等方面的支持力度。促进社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要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

  第四,要增强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加强财政、货币、就业、产业、区域、科技、环保等政策协调配合,确保同向发力、形成合力。比如,在化债进度、补充银行资本、政府债券发行等方面,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要加强配合。会议第一次提出把非经济性政策纳入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这对加强政策协同具有很强针对性。要加强经济宣传和舆论引导,强化预期管理,与宏观调控政策同频共振,为经济持续回升向好提供有力支撑。

  “三驾马车”协同发力 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

  问:目前我国需求不足的问题较为明显,明年如何实现“三驾马车”协同发力,促进经济回升向好?

  答:明年要加强需求侧管理,有效驱动消费、投资和出口“三驾马车”,使生产能力有用武之地。必须统筹扩大内需和优化供给,发挥超大规模市场和强大生产能力的优势,使国内大循环建立在内需主动力的基础上,并带动提升国际循环质量和水平。实现“三驾马车”协同发力,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实施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明年要强化宏观政策逆周期和跨周期调节,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加强政策工具创新和协调配合。财政政策中,提出要用好财政政策空间,强化国家重大战略任务财力保障,合理扩大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作资本金范围。货币政策中,提出要使社会融资规模、货币供应量同经济增长和价格水平预期目标相匹配,促进社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落实好这些宏观政策要求,强化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就能够有效扩大总需求,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

  二是更好统筹消费和投资,激发有潜能的消费,扩大有效益的投资,形成消费和投资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明年要努力促进居民消费从疫后恢复转向持续扩大。要大力发展数字消费、绿色消费、健康消费等新型消费,积极培育智能家居、文娱旅游、体育赛事、国货“潮品”等新的消费增长点,带动相关产业和消费场景的投资。要以提高技术、能耗、排放等标准为牵引,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这方面潜力很大,是实现高质量发展和人民高品质生活的必然要求,在政策上适当支持引导就能够释放很大的需求。要发挥好政府投资的带动放大效应,重点支持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新型基础设施、节能减排降碳等领域,培育发展新动能,加快经济社会薄弱领域补短板和重大项目建设。要实施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新型基础设施等领域建设。

  三是积极稳定外贸基本盘,加快培育外贸新动能。要拓展中间品贸易、服务贸易、数字贸易、跨境电商出口。要巩固外资企业在华发展信心,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发挥完善的产业配套体系优势,支持外资企业继续“在中国、为世界”,深度参与国际大循环。

  问:今年以来我国吸引外资规模有所下降,外界炒作“外资撤离中国”。引资规模波动的原因是什么,未来走势如何?下一步有哪些举措更大力度吸引和用好外资?

  答:受全球跨国直接投资持续低迷、去年同期基数较高等因素影响,今年前10个月我国吸引外资规模同比下降9.4%,但金额仍处于历史高水平,特别是服务业、高技术制造业外商直接投资加快,新设外资企业数量增长32.1%,高技术制造业实际使用外资增长9.5%,加拿大、英国、法国、瑞士、荷兰等发达国家对华投资大幅增长。

  对于近期外资数据出现的波动,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经济因素,也有非经济因素。一是外部环境发生深刻变化。地缘政治风险显著上升,一些国家推动产业和资金回流,出台涉华投资限制措施。发达国家和新兴经济体纷纷出台大力度优惠政策,招商引资国际竞争愈加激烈。二是疫情造成的冲击和影响。疫情阻断了线下考察交流,造成跨国公司对中国的实际情况缺乏了解,甚至存在一定程度的误解误读,影响了投资决策。三是随着国内发展阶段变化,劳动力成本上升,低成本优势弱化。一些劳动密集型产业因比较优势变化发生梯度转移,这是经济因素决定的,也是正常的。

  展望未来,我们吸引外资仍具备诸多有利条件。一是超大规模市场的吸引力。中国人均GDP已超过1.2万美元,中等收入群体已有4亿多人,全球规模最大而且还在不断增加,这些都构成了一个规模巨大、增长性强的国内市场,将为各国企业提供广阔市场空间和合作机遇。很多外资企业表示,中国市场不是选答题,而是必答题。二是完整产业体系的支撑力。中国是全世界唯一拥有联合国产业分类中所列全部41个工业大类、207个工业中类、666个工业小类的国家,产业配套能力和集成优势是其他国家难以比拟的。三是新发展格局的聚合力。在我国构建新发展格局过程中,外资企业在联通国内国际循环、优化配置资源要素方面发挥着独特的纽带桥梁作用,大有可为,前景广阔。

  利用外资是中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重要内容,要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一是稳步推进制度型开放,结合高水平经贸协议谈判,主动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深化国内相关领域改革。全面取消制造业外资准入限制,扩大电信、医疗等服务业开放,努力破除影响外资准入的隐性壁垒,保障内外资依法平等进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二是积极回应外资企业诉求,认真解决数据跨境流动、平等参与政府采购等问题,落实好外资企业国民待遇,促进公平竞争,持续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三是进一步便利中外人员往来,在近期宣布的单方面免签政策、互免签证安排、加快恢复国际航班等基础上,切实打通堵点,提升外籍人员来华经商、学习、旅游的便利化水平。

  新质生产力以全要素生产率提升为核心标志

  问:如何理解新质生产力这一概念的内涵,怎样加快培育形成新质生产力?

  答:习近平总书记近期到地方考察调研,多次提出要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这次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以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创新,特别是以颠覆性技术和前沿技术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发展新质生产力。“新质生产力”这一重要论断,是对马克思主义生产力理论的创新和发展,进一步丰富了习近平经济思想的内涵,既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又具有深刻的实践意义。

  新质生产力是由技术革命性突破、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产业深度转型升级而催生的当代先进生产力,它以劳动者、劳动资料、劳动对象及其优化组合的质变为基本内涵,以全要素生产率提升为核心标志。

  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要把握好三点。一是打造新型劳动者队伍,包括能够创造新质生产力的战略人才和能够熟练掌握新质生产资料的应用型人才。二是用好新型生产工具,特别是掌握关键核心技术,赋能发展新兴产业。技术层面要补短板、筑长板、重视通用技术。产业层面要巩固战略性新兴产业、提前布局未来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三是塑造适应新质生产力的生产关系。通过改革开放着力打通束缚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堵点卡点,让各类先进优质生产要素向发展新质生产力顺畅流动和高效配置。

  具体而言,有6个方面的政策举措。

  一是畅通教育、科技、人才的良性循环,弘扬科学家精神和企业家精神,营造鼓励大胆创新的良好氛围。二是加快完善新型举国体制,发挥好政府的战略导向作用,让企业真正成为创新主体,让人才、资金等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三是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激励企业加快数智化转型,实现实体经济与数字经济的深度融合。四是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持续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真正发挥超大规模市场的应用场景丰富和创新收益放大的独特优势。五是健全要素参与收入分配机制,激发劳动、知识、技术、管理、数据和资本等生产要素活力,更好体现知识、技术、人力资本导向。六是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不断改善营商环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形成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开放创新生态,与全球企业和人才共享中国的发展红利。

  问:我们如何进一步发挥科技创新引领作用,加快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

  答: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有关部门和地方增强忧患意识,坚持底线思维,有效应对一些国家不断升级的遏制打压,科技和产业领域涌现了不少里程碑式成果。此次会议明确提出,要以科技创新引领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领会好、落实好会议精神,重点要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要健全新型举国体制,抓好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我们所讲的新型举国体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举国体制,既要发挥好政府的战略导向作用,也要发挥好企业的创新主体作用。要加快补上工业化基础、深层次积累等方面的差距,不断强化产业链供应链韧性,提高现代化产业体系的安全水平。

  二要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要积极主动适应和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大力发展数字经济,加快发展人工智能,打造生物制造、商业航天、低空经济等若干战略性新兴产业,开辟量子、脑科学等未来产业新赛道,鼓励绿色低碳产业发展。要运用数智技术、绿色技术等先进适用技术为传统产业注入新动能,加快实现转型升级。

  三要凝练产业需求,优化创新体系布局。要根据产业的当下急需和长远发展需要,再凝练部署一批关系全局、影响长远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不断加强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研究,进一步发挥好国家实验室体系等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作用。要通过鼓励发展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支持长期资本、耐心资本更多地投向科技创新。

  此外,备受关注的锂电池、光伏、新能源汽车等“新三样”行业近年来发展比较快,在国际市场上也具有较强竞争力。要大力支持企业深度拓展国内、国际市场,推动优化行业技术标准,营造良好竞争环境,实现符合市场规律的优胜劣汰。

  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壮大 加大政策落地力度

  问:今年中央推出一系列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的政策措施,目前落实情况和成效如何?怎样进一步提振民营企业的信心?

  答: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力量。今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随后,相关部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政策举措,形成了“1+N”政策体系。目前,这些政策举措正在抓紧落实落地,民营经济呈现出积极向好的发展态势。此次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发展壮大民营经济进一步进行部署,再次强调了坚持“两个毫不动摇”。领会好、落实好会议精神,要完善相关政策举措,加大政策落地力度,着力让民营企业可感、可及。

  一是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依法维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破除制约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制度障碍。推动民营企业转变发展方式,转换增长动力,做强实业,加强自主创新,实现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

  二是在市场准入、要素获取、公平执法、权益保护等方面落实一批标志性举措。开展招标投标领域涉民企歧视专项治理,清除所有制打分等歧视性做法。推动健全民企参与重大项目建设体制机制,破解民企融资难题。优化民企信用修复和服务机制。在查办涉企案件和异地办案中依法维护民企合法权益。

  三是激发民营企业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推动在重点行业建立公共研发平台,支持民营企业与科研机构、高校合作建立技术研发中心等创新平台,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加大高端装备、智慧物流、绿色低碳等领域应用场景开放力度,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新场景开发建设。进一步完善创新政策环境,有效实现民营企业创新产品优质优价、创新者获利。

  积极稳妥化解房地产风险,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

  问:我国房地产市场仍处于调整周期,中央提出积极稳妥化解房地产风险,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明年政策侧重点是什么?

  答:当前,我国房地产市场形势及发展走向受到各方面高度关注。这次会议对做好明年乃至今后更长时期的房地产工作作出了专门部署。领会好、落实好会议精神,需要着重把握好三方面内容:

  一是积极稳妥化解房地产风险。今年以来,各有关方面认真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适时调整优化房地产调控政策,陆续出台了首套房“认房不认贷”“降低首付比例和利率”“支持金融机构满足房企合理融资需求”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了积极效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最新数据,仅11月份以来,工、农、中、建、交等五大银行向非国有房企投放开发贷款300多亿元,其中近两周投放了140多亿元。下一步,要持续关注房地产市场走势,一视同仁满足不同所有制房地产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对正常经营的房地产企业做到不抽贷、不断贷、不惜贷,更好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要切实加强预售资金监管,确保在建项目顺利完成。经过各方共同努力,防风险、稳市场的政策目标是完全可以实现的。

  二是抓紧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城中村改造等“三大工程”。这是党中央根据房地产发展新形势作出的重大部署。“三大工程”既是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的重大民生工程,又有利于带动房地产相关投资消费,稳定宏观经济大盘。目前,有关工作已经启动。下一步,要抓紧完善各项配套支持政策,尽早推动一批项目落地实施,形成实物工作量,见到实实在在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是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这次会议就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提出了明确要求。这是破解房地产发展难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治本之策。要在推进“三大工程”建设中,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加快构建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的住房供应体系,满足工薪收入群体刚性住房需求,满足城乡居民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同时,要针对房地产高质量发展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完善相关基础性制度,为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奠定良好的体制基础。

  当前,我国房地产市场正处于转型期,虽然遇到了一些困难,但持续发展仍然有广阔的前景和坚实的支撑。随着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持续落实,各项工作有力有序有效推进实施,相信一定能够有效化解风险,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问:这次会议对防范化解风险做了哪些部署,如何防范风险,特别是系统性风险?

  答:今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以及不久前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强调要持续有效防范化解房地产、地方债务、中小金融机构等重点领域风险,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领会好、落实好会议精神,需要把握三方面的原则:

  一是要统筹风险化解与稳定发展的关系。债务风险高的地区要边化债边发展,在债务化解过程中找到新的发展路径,要更大力度激发民间投资、扩大利用外资。债务风险较低的地区要在高质量发展上能快则快,特别是经济大省要真正挑起大梁,为稳定全国经济作出更大贡献。

  二是要全面加强监管,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要严格财政监管,加强财会监督,严肃财经纪律,兜牢基层“三保”底线。要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地方政府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各方面要齐抓共管、密切配合,对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和非法金融活动,要及时出手,坚决打击。

  三是要坚持系统观念,找到正确的方式方法。要善于盘活存量资产,抑制增量风险。统筹化解房地产、地方债务和中小金融机构风险。

  总的看,尽管当前一些领域风险隐患仍然较多,但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只要坚持正确的原则和工作方法,风险仍是可防可控的,一定能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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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16日 星期六

元首外交丨中越两党总书记为何要专门会见两国青年和友好人士代表

  鲜花、笑脸、掌声、欢呼声……

  12月13日下午,河内国家会议中心,身着白衬衫和蓝色奥黛的越南青年男女,手持鲜花和越中两国国旗,翘首期盼着激动人心的时刻——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习近平和夫人彭丽媛同越共中央总书记阮富仲夫妇在这里共同会见中越两国青年和友好人士代表。

  巨大的红色背景板前,老、中、青代表们面带微笑。在大家持续而热烈的掌声中,习近平总书记和阮富仲总书记并肩走到前排中央,同代表们合影。两党总书记的手,紧紧握在一起。

习近平夫妇和阮富仲夫妇同中越两国青年和友好人士代表亲切合影。

习近平夫妇和阮富仲夫妇同中越两国青年和友好人士代表亲切合影。

  阮富仲总书记首先致辞。他说,习近平总书记来访,河内和整个越南都因此沉浸在热烈的气氛中,相信“我的朋友习近平同志也一定感受到了”。

  为什么要在这次历史性访问中,安排这样一场会见?阮富仲总书记对自己的设问给出了回答:我们希望把促进越中友好这个重任交给两国青年一代,“你们都同意吗?”

  现场掌声随即响起。一旁落座的习近平总书记,始终面带微笑,看着自己的老朋友。

  阮富仲总书记致辞完毕,习近平总书记起身走上前去,两人的手再次紧紧握在一起。

  “时隔6年再次访问美丽的越南,看到热情洋溢的你们,我感到格外高兴。”习近平总书记面向各界代表,发表了题为《赓续传统友谊,开创中越命运共同体建设新征程》的重要讲话,代表中国党和政府向致力于中越友好的新老朋友致以亲切问候。

  “回首过去,我们志同道合、守望相助。”“立足当下,我们初心如磐、合作共赢。”“展望未来,我们前途相关、命运与共。”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内涵丰富、饱含深情,勉励两国各界友好人士特别是青年一代成为中越友好征程的领跑者,为实现各自国家百年奋斗征程和构建具有战略意义的中越命运共同体贡献力量。

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题为《赓续传统友谊,开创中越命运共同体建设新征程》的重要讲话。

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题为《赓续传统友谊,开创中越命运共同体建设新征程》的重要讲话。

  中越两国风雨同舟、相互支持的峥嵘岁月是人们难以磨灭的记忆,也是两国共同的宝贵财富。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提到了广西桂林的育才学校。在20世纪越南抗法、抗美救国斗争中,这所学校为越南培养了1万多名学生,为越南建设发展作出历史贡献。13日下午,不少育才学校校友也来到了会见现场。

  “我的童年在中国度过!”原越南科学院物理实验学院院长陈春怀激动地说,他10岁到桂林育才学校学习,70多年来自己始终不曾忘记中国朋友“雪中送炭的情谊”。

  同样曾就读于桂林育才学校的老人阮孟敬说,习近平总书记与中越两国青年和友好人士代表的会见“是一个重要时刻”,“希望见证历史的两国青年把越中友谊继续维护好、发扬好”。

  越中友协执行委员会委员、原河内大学中文系主任阮世事在现场聆听了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这位在越南教了23年中文的老师告诉记者,近些年,越南河内大学中文系招生数量始终处于高位,凸显了越南青年重视越中友好带来的机遇。正因为有了这些青年,他坚信两党总书记看重的越中友好关系一定后继有人。

  “世事多变迁,唯有此心坚。”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引用这句越南谚语,让越南青年代表、高中生黎月琼印象深刻:“习近平总书记提到了越南的谚语,说明他对越南很了解,这让我激动,也很感动。”

越南青年代表黎月琼接受记者采访。

越南青年代表黎月琼接受记者采访。

  在发言中,黎月琼引用了习近平总书记2015年出席第十五届中越青年友好会见活动时的讲话——“国之交在于民相亲”。她说,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越友好的根基在人民、未来在青年”,让她更加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责任。

  这场会见不仅在于传承友好,更是立足当下,着眼未来。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对两国青年提出三点希望:“同做中越友谊的传承者”“争当亚太振兴的参与者”“敢为人类进步的开拓者”。

  传承,参与,开拓。期待两国青年和友好人士真诚携手,以扎实行动赓续“同志加兄弟”的传统友谊,以更广胸怀、更宽视野担起时代责任,为中越友好新征程凝聚智慧与力量。

  

  总策划:傅华

  总监制:袁炳忠

  策划:孙承斌 倪四义 邹声文 李忠发

  监制:冯俊扬 韩墨 邓玉山

  统筹:闫珺岩 蒋国鹏 刘华 孙浩

  记者:宿亮 李勍 孙奕 马峥 孙一

  摄影:殷博古 申宏 宿亮 马峥

  编辑:孙浩 倪红梅 梁毅 丁莹 何梦舒 马晓燕 陈杉 张代蕾 薛磊 陈与唐得 张涛 徐力宇 程大雨 马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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