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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4日 星期日

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工作的重要指示



source http://politics.people.com.cn/n1/2024/0115/c1001-40159148.html

抓党建促乡村振兴推进会发言摘编

  经党中央同意,中共中央组织部2023年12月25日在京召开抓党建促乡村振兴推进会。会议指出,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决策部署,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落实“四下基层”制度,扎扎实实做好抓党建促乡村振兴工作,为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更好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提供坚强组织保证。今天摘要刊发会议发言。

  ——编 者

  强化五级书记责任

  深入推进抓党建促乡村全面振兴

  黑龙江省委组织部

  黑龙江作为产粮大省,在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中肩负着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重任。2023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主持召开新时代推动东北全面振兴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指出,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是东北全面振兴的根本保证。

  我们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中央组织部和省委要求,坚持强化五级书记抓党建促乡村振兴,以党建责任落实推动乡村全面振兴任务落地。

  全面系统明责,切实推动知责于心。省委坚持大抓基层鲜明导向,省委书记带头包联县乡村,牵头推动抓党建促乡村振兴工作,带动各级党委书记知责明责、担责尽责。一是加强部署明责。省委出台抓党建促乡村振兴30条具体措施,明确责任分工。每年召开党的建设领导小组会议、基层党建工作重点任务推进会,连续6年召开全省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现场会,强化组织推动。二是细化清单明责。省委每年印发党建工作要点,明确各级党委书记抓党建重点事项。省委组织部印发县级党委抓乡促村责任清单,明确县委书记25项职责任务,重点指导推进村党组织带头人队伍建设、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党建引领乡村治理等,研究解决突出问题。主题教育中,抓实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第一议题”等,推动各级党委书记包联指导基层党组织。三是经常提醒明责。把抓党建促乡村振兴作为谈心谈话重要内容,坚持省委书记、组织部部长与市县党委书记任职谈话必谈,省市县党委书记到基层调研时必谈,市县党委书记年度考核时必谈,强化第一责任人意识。

  从严考评督责,切实推动担责于身。逐级建立领导责任、工作推进、督导检查、考核评价的闭环落实体系,不断深化书记抓、抓书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一是常态下沉严督导。弘扬“四下基层”优良传统,省委组织部组建专班,每季度下基层开展“四不两直”随机调研,每年跑全省1/3的村,带动市县组织部门沉下去。二是擂台比武亮实绩。开展市县乡党委书记抓党建促乡村振兴“擂台赛”,省委组织部每半年召开视频推进会,组织县委书记汇报交流,促动书记攻坚克难。三是强化考核树导向。把抓党建促乡村振兴纳入乡村振兴实绩考核、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目标考核,作为市县乡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必述必评内容,考核结果作为提拔使用、评先选优的重要参考。

  坚持赋能强责,切实推动履责于行。创新素质提升、激励保障和减负增效措施。一是抓实培训提能力。省市县联动、一贯到底开展乡村振兴专题培训,省级直接抓乡镇党委书记任职培训,通过视频方式,连续6年全覆盖培训村党组织书记,带动市县两级每年全员轮训乡村干部。二是激励担当添动力。以县为单位,一届任期内面向优秀村党组织书记集中开展2次乡镇事业编制专项招聘和报酬待遇提标。每年选树一批乡村振兴担当作为村党组织书记,带动比学赶超。三是松绑减负增活力。深化“强乡赋能”改革,省级明确乡镇权责清单,全面清理村级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细化减负事项,对乡村两级参会、迎检等情况“一月一研判”,推动乡村党组织书记轻装上阵,集中精力抓落实。

  通过强化五级书记抓党建促乡村振兴,全省上下推进乡村全面振兴责任压得更紧、任务落得更实,基层基础更加牢固。在乡村振兴主战场,农村基层党组织带领党员群众以发展现代化大农业为主攻方向,扎实推动强村富民、共同富裕,全省粮食作物种植面积2.2亿亩以上、占全国的12.4%,总产量达到1557.64亿斤、实现“二十连丰”,培育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15.3万个、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3.77万家,集体经济收入20万元以上的村达到89.7%,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持续改善,乡村振兴在龙江大地不断取得新成效。

  坚持大抓基层

  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全面振兴

  云南省委组织部

  云南有27个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防返贫、抓衔接、促振兴任务重、责任大。全省各级党组织和组织部门牢记习近平总书记“脱贫只是第一步,更好的日子还在后头”的殷殷嘱托,深入推进抓党建促乡村振兴、持续用力强基固本,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提供坚强组织保障。

  全面系统强基层,堡垒在一线筑牢。省委出台基层党建高质量发展5年行动计划和抓党建促乡村振兴“十四五”规划,以抓书记、优队伍、强保障为重点,着力把基层党组织建好、建强。一是大力优化提升头雁队伍。推动县乡党委每年综合分析、选优配强,连续4年开展学历、能力水平“双提升”行动,组织4.5万名村干部接受本专科学历教育,目前村党组织书记平均年龄44岁,大专以上学历的占48.6%。会同纪检监察等部门全面实施村级事务阳光工程,构建常态化、立体式、全方位的村干部监督约束机制。二是充分激发党员生机活力。连续5年组织“万名党员进党校”培训,完成对105万农村党员每人两轮以上培训。在乡镇建立“青年人才党支部”,联系支持12.3万名外出务工人员、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等返乡创业,从中发展党员1.1万余名,党员带头致富、带领致富能力明显增强。三是全面夯实基层基础保障。协调省财政厅出台支持基层组织建设12条措施,全力保障村干部报酬、村级组织运转、党员教育培训、集体经济项目实施等。持续推进为基层松绑减负、优化工作机制,制定乡镇86项职权基本目录,探索实行村级组织“大岗位制”,让基层干部轻装上阵。

  推动干部下基层,力量在一线汇聚。压实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责任,弘扬“四下基层”优良传统,推动人往基层走、事在基层干、问题在基层解决。一是推动各级干部下乡进村。省委书记带头深入一线调查研究、现场办公,示范带动省级领导挂县包乡带村,市县党委书记和组织部部长落实“三个走遍”要求,乡镇领导班子全员走村入户、包村联户。二是选派驻村力量精准帮扶。向脱贫村、易地搬迁新成立的村(社区)、党组织软弱涣散村全覆盖选派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2.7万余名,聚焦“三区三州”、边疆民族重点地区增派帮扶力量。三是回引各类人才共建家乡。全省统一部署实施乡村振兴“新力量”计划,组织2万余名“两新”组织党员、县乡农技人才结对联系1万余个重点村,实施5000多个“兴村”项目。鼓励基层党组织采取建立在外人才库、发送倡议书、召开恳谈会等方式,引导本乡本土人才返乡参与村庄规划编制、创办领办新型经营主体、提供市场信息服务等,为乡村振兴注入新活力新动能。

  作用发挥在基层,成效在一线显现。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党员作用,让各族群众生活更加幸福安康。一是“补短板”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推动农村党员干部落实易返贫致贫人口快速发现和响应机制,把全省监测户及时筛查出来、精准帮扶,筑牢防返贫底线。持续开展党组织引领产业发展、转移就业、易地扶贫搬迁后续帮扶提升工程,5年累计投入省级财政资金15.1亿元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村均经营性收入达24万元,有力带动脱贫群众持续增收。二是“筑同心”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用党的政策宣传群众、用爱国故事感召群众、用身边典型引导群众、用民俗活动团结群众,深化各族群众交往交流交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全省13个州市、44个县创建成为国家级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县。三是“促善治”夯实稳边固边基础。充分发挥边境乡镇“党政军警民”联合指挥中心作用,统筹有关方面共同抓好组织建设、巡逻巡防、应急处突等工作。推动国有企业党组织与374个抵边村党组织结对共建,选树“云岭先锋强边固防示范村”,以党建强引领边境地区产业兴、环境美、生活好。

  探索推进党建引领乡村网格化治理

  精准化精细化联系服务群众

  福建省莆田市委

  莆田市地处福建沿海中部,依山面海,农村常住人口115万、农村党员8.1万人。近年来,我们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按照中央组织部和福建省委要求,以落实网格化管理和服务为切入点,着力在党建引领乡村治理上破题、深化、增效,打造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善治乡村。

  打通治理末梢,精密织网。在行政村范围内科学划分网格,进一步严密村党组织体系。一是综合设置“一张网”。统筹考虑服务半径、居住形态等因素,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基础划分网格,对其中已社区化集居的按楼栋单元划分,同步将党小组建在网格上,把党组织工作触角一直延伸到农户、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二是力量拧成“一股绳”。强化村党组织领导作用,由村干部或村民小组长担任网格长,每名网格员联系10户左右农户,使群众有事随时都能找到党组织、见到村干部和党员。三是运行机制“一体化”。全市统一构建市级统筹指挥、县区督促问效、镇街办理落实、村居会商处置、网格收集上报的工作体系,形成治理事项汇集、研判、交办、跟踪、督办、反馈、评价七步闭环工作流程。充分发挥网格前哨探头作用,做好政策宣传、民情摸排、信息上报、便民服务等工作。

  统筹治理资源,赋能强网。下大力气推动资源管理服务下沉,做强乡镇、做实村居、做精网格。一是干部下沉带动。弘扬“四下基层”优良传统,市县两级领导班子成员每人挂点1个村,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包村联网格,经常沉下去,到群众中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深化机关与基层结对共建,长期派驻干部下沉镇村,落实治理任务、化解矛盾纠纷。二是强化保障推动。市县财政整合资金,为网格化治理提供2.15亿元专项经费。每季度、每年度评选优秀网格员,予以奖励。升级136个村级党群服务中心、延伸建设560个网格党群服务站,打造“15分钟党群服务圈”。大力为基层减负,市级层面建立网格事项清单及准入机制,明确行政性、执法性、专业性较强的工作不得纳入网格。三是数据贯通互动。建成基层治理大数据平台,整合汇集来自52个部门、120多个信息系统的66亿条数据,并切分到相应镇街、村居、网格。

  激发治理活力,有效用网。小切口解决大问题,“小网格”撬动“大治理”,将不断提升的治理效能转化为发展动能。一是促精细服务。2023年以来,网格员为群众代办便民服务4.1万次,主题教育中集中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1300多个。大数据平台运行一年多来,处理群众诉求96万个。二是促应急增效。在防汛救灾、疫情防控等急难险重工作中,依托网格迅速响应,第一时间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达,组织动员群众防灾救灾。三是促振兴发展。通过网格开展深入细致的群众工作,越来越多的人才被发现并参与到乡村振兴中来。镇、村利用大数据平台直观展现要素禀赋、发展优势,精准对接外部资源,营商环境公开透明、不断优化。2022年,全市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8%、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缩小到1.89∶1。

  健全选育管用全链条机制

  大力建强村党组织书记队伍

  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委

  湖州市安吉县地处浙江西北部,全县168个行政村,“七山一水两分田”,是典型的山区县。近年来,我们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深化“导师帮带制”,始终把村党组织书记队伍建设作为抓党建促乡村振兴的重中之重,着力锻造政治过硬、本领过硬、作风过硬的乡村振兴“领头雁”。

  系统谋划推进,把村党组织书记队伍建设的责任扛在肩上抓在手上。坚持书记抓、抓书记,县乡联动、齐抓共管。一是一任接着一任抓。县委把建强村党组织书记队伍作为一件大事,每5年制订1个行动计划,县委常委会每年进行1次专题分析,县委书记每季度主持召开1次村党组织书记工作交流会。2023年,以主题教育为契机,实施新时代“领雁工程”,进一步提出12条举措。二是坚持包乡走村抓。建立县级领导包乡走村、乡镇干部包村联户机制,县四套班子成员对考核排名后20%的村“一对一”联系。三是严格备案审核抓。对拟任村党组织书记由县委组织部部务会研究,集中换届时由县委常委会研究;县乡党委跟踪掌握村党组织书记情况,每年开展综合分析,对不胜任不尽职的及时调整。

  健全闭环机制,把村党组织书记队伍建设的工作落实到选育管用上。一是选优配强机制。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大力选拔优秀村党组织书记,形成优秀人才回引、后备力量储备、实践锻炼考察、县乡择优比选的选配机制。二是培训提能机制。在省市调训基础上,每年安排村党组织书记在县委党校集中轮训。2023年,组织所有村党组织书记参加中央组织部举办的全国视频培训班。连续18年开展“导师帮带制”,老中青传帮带,提升队伍群众工作能力。三是严管厚爱机制。强化村党组织书记管理监督,严格执行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四议两公开”,推动村务监督委员会与村监察联络站有效衔接,实现一届任期内巡察和审计全覆盖。强化激励保障,每年由财政拿出专项资金用于村党群服务中心建设提升。

  突出干事担事,把村党组织书记队伍建设的成效体现到乡村振兴成果上。一是围绕强村富民“赛马比拼”。设立强村富民指数榜,每年对所有村进行排名,推动村党组织书记带领党员群众发展特色产业。全县村均集体经济经营性收入突破250万元,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缩小到1.63∶1。二是聚焦乡村善治示范引领。推动村党组织书记带领党员群众参与垃圾不落地、污水零直排、厕所创星级等环境整治。三是突出党群同心民呼我为。常态化开展“百名书记访万户”活动,及时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以党组织为主渠道,整合医疗、养老、托幼等民生服务资源,村党组织书记带领村干部、党员开展便民代办服务,群众足不出村就能办理140多个事项。

  充分发挥基层基础作用

  坚决扛起推进乡村全面振兴责任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花桥镇党委

  花桥镇位于安徽芜湖市东部,面积102.5平方公里,有12个村(社区),人口3.95万、党员1508人。2023年中国农民丰收节全国主场活动在花桥镇举办,对我们是很大的鼓舞。我们将继续全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抓好党建促乡村振兴。

  打铁还需自身硬,紧抓党委建设不放松。一是全面学习提能。把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党委建设的“头等大事”并贯穿始终,通过党委中心组学习、“第一议题”制度坚持学习。二是全面承接扩能。优化内设机构设置,成立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承接上级赋权事项,做到一支队伍管执法。设立党建办,镇机关按照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综合管理分设3个支部,由班子成员担任支部书记,促进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同频共振。

  打通“最后一公里”,大抓战斗堡垒不动摇。一是选优配强书记。目前,村党组织书记平均年龄45.2岁,全部为大专以上学历,均实现“一肩挑”。每年组织开展培训,2023年组织村党组织书记参加中央组织部举办的全国视频培训班。二是强化村务把关。每村安排1名镇班子成员、1名党建指导员包保联系,指导把关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大额资金使用、惠民政策落实,抓实党组织生活制度、联系发展党员等。抓细村干部日常管理监督,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经常咬耳扯袖。三是强化赋能。落实上级保障资金,镇本级每年再支持各村2个基础设施项目,单个补助不低于20万元。为每村配备农技顾问、法律顾问、乡村建设顾问各1名,鼓励能人返乡创业。

  打造乡村新面貌,狠抓任务落实不懈怠。一是精心谋发展。深入推进党组织领办合作社,发展鲜桃种植、鱼蟹养殖等产业,带动1.1万名村民增收致富。目前全镇村均集体经济经营性收益达到120万元,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2万元。二是精准优服务。依托镇村党群服务中心设置13个代办服务点,实行“一站式”服务、“一门式”办理。组织镇村党员干部对低保户、五保户、防返贫监测户、重病残疾、留守老人和儿童等重点人群结对帮扶,村村建有养老服务站。三是精细抓治理。推进党建引领网格化治理,在行政村范围内,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划分264个网格,统筹党的建设、社会保障、综合治理等工作,实现“多网合一”,依托网格收集诉求、化解矛盾。组织群众深入开展人居环境整治,全域推进美丽花园建设。以党建引领建好信用村,弘扬文明新风尚。

  夯实筑牢村党组织战斗堡垒

  推动共同富裕 建设美丽乡村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小金县达维镇冒水村党支部

  冒水村是一个以藏族群众为主的川西北高原脱贫村,有8.9平方公里,人口400人、党员19名。2022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太和镇永丰村考察调研强调,要把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好,团结带领乡亲们脱贫之后接续推进乡村振兴。村党支部牢记嘱托,带领全村党员群众始终感党恩、听党话、跟党走,在乡村振兴道路上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奋力把日子过得越来越红火。

  把基层党组织建好、建强。一是学好新思想。村班子成员带头,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到田间地头、老百姓身边开展宣讲。第二批主题教育开展以来,党支部通过“三会一课”加强集中学习讨论,推动新思想在乡村一线落地生根。二是传承红色基因。与邻近红色村联学、联建、联享红色资源,组织党员重走雪山红路、重温入党誓词。探索开展党员政治素质“思想体检”,全面推行党员承诺、亮诺、践诺制度,让红色基因代代相传。三是当好带头人。坚持抓班子带队伍,近年来回引了1名90后进入班子、培养2名后备干部成长进步、引领16名骨干党员带头致富,建立集中学习、轮流参训等制度。

  因地制宜培育优势产业。一是选准好产业。经过多省实地考察和引种试种,培育出高品质玫瑰品种。目前,已发展玫瑰种植1.5万亩、年产量1460吨,产值5000万元。二是延伸产业链。坚持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精深加工玫瑰茶、精油等系列产品,开发衍生产品,大力发展乡村民宿和观光旅游。三是铺就共富路。探索创新“支部+农户”的发展模式,带动全县13个乡镇46个村3300余户种植玫瑰,户均增收5000余元。同时,通过盘活闲置资源、入股产业等方式,推动村级集体经济收入翻了几番。

  打造宜居宜业和美家园。一是突出民俗风情“建”。统筹用好各类政策帮扶资金,立足民俗特色精心编制村庄规划,紧贴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人居环境等实际加快乡村建设。二是着眼生态美丽“护”。建立常态化生态管护、巡山防火等制度机制,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三是围绕乡风文明“治”。坚持党建引领,打造“家门口”便民服务综合体,构建“总户长+户长+包联户”乡村治理体系,成立“创业能人+返乡青年”参事会,选树“嗯德拉”(藏语“好得很”)家庭,以文明新风引领各族同胞在新时代新征程和同一家、向美前行。

  《 人民日报 》( 2024年01月15日 15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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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67号

  《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已经2023年10月20日国务院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 强

  2023年12月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保证医疗质量,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适用本条例;从事人体细胞和角膜、骨髓等人体组织捐献和移植,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人体器官捐献,是指自愿、无偿提供具有特定生理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胰腺或者小肠等人体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用于移植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人体器官移植,是指将捐献的人体器官植入接受人身体以代替其病损器官的活动。

  第三条 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国家建立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工作体系,推动人体器官捐献,规范人体器官获取和分配,提升人体器官移植服务能力,加强监督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 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开展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动员、意愿登记、捐献见证、缅怀纪念、人道关怀等工作,加强人体器官捐献组织网络、协调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

  第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卫生健康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对卫生健康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通报。

  第二章 人体器官的捐献

  第八条 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公民享有捐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

  第九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捐献其人体器官。公民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公民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

  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遗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获取该公民的遗体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遗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获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

  第十一条 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第十二条 国家加强人体器官捐献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促进形成有利于人体器官捐献的社会风尚。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人体器官捐献公益宣传。

  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遗体器官捐献。公民可以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建立的登记服务系统表示捐献其遗体器官的意愿。

  第十四条 红十字会向遗体器官捐献人亲属颁发捐献证书,动员社会各方力量设置遗体器官捐献人缅怀纪念设施。设置遗体器官捐献人缅怀纪念设施应当因地制宜、注重实效。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遗体器官捐献人缅怀纪念活动。

  第三章 人体器官的获取和移植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从事遗体器官获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专门负责遗体器官获取的部门以及与从事遗体器官获取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执业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

  (二)有满足遗体器官获取所需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能力;

  (三)有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

  (四)有完善的遗体器官获取质量管理和控制等制度。

  从事遗体器官获取的医疗机构同时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负责遗体器官获取的部门应当独立于负责人体器官移植的科室。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遗体器官捐献情况,制定遗体器官获取服务规划,并结合医疗机构的条件和服务能力,确定本行政区域从事遗体器官获取的医疗机构,划定其提供遗体器官获取服务的区域。

  从事遗体器官获取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划定的区域内提供遗体器官获取服务。

  医疗机构发现符合捐献条件且有捐献意愿的潜在遗体器官捐献人的,应当向负责提供其所在区域遗体器官获取服务的医疗机构报告,接到报告的医疗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通报。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获取遗体器官为目的跨区域转运潜在遗体器官捐献人,不得向本条第三款规定之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转介潜在遗体器官捐献人的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获取遗体器官前,负责遗体器官获取的部门应当向其所在医疗机构的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提出获取遗体器官审查申请。

  第十八条 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由医学、法学、伦理学等方面专家组成,委员会中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学专家不超过委员人数的四分之一。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制定。

  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收到获取遗体器官审查申请后,应当及时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遗体器官捐献意愿是否真实;

  (二)有无买卖或者变相买卖遗体器官的情形。

  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方可出具同意获取遗体器官的书面意见。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同意获取的,医疗机构方可获取遗体器官。

  第十九条 获取遗体器官,应当在依法判定遗体器官捐献人死亡后进行。从事人体器官获取、移植的医务人员不得参与遗体器官捐献人的死亡判定。

  获取遗体器官,应当经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见证。获取遗体器官前,从事遗体器官获取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接到通知的红十字会应当及时指派2名以上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对遗体器官获取进行见证。

  从事遗体器官获取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维护遗体器官捐献人的尊严;获取器官后,应当对遗体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除用于移植的器官以外,应当恢复遗体外观。

  第二十条 遗体器官的分配,应当符合医疗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制定。

  患者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其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曾经捐献遗体器官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排序。

  第二十一条 遗体器官应当通过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建立的分配系统统一分配。从事遗体器官获取、移植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分配系统中如实录入遗体器官捐献人、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的相关医学数据并及时更新,不得伪造、篡改数据。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执行分配系统分配结果。禁止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使用未经分配系统分配的遗体器官或者来源不明的人体器官实施人体器官移植。

  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定期公布遗体器官捐献和分配情况。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等部门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建立遗体器官运送绿色通道工作机制,确保高效、畅通运送遗体器官。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于专家评审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审查同意的,通知申请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在申请人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从事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制定。

  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执业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

  (二)有满足人体器官移植所需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能力;

  (三)有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

  (四)有完善的人体器官移植质量管理和控制等制度。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审查医疗机构的申请,除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考虑申请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需求、现有服务能力和人体器官捐献情况。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及时公布已经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名单。

  第二十五条 已经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不再具备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并向原登记部门报告。原登记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注销该医疗机构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向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六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建立人体器官移植质量管理和控制制度,定期对医疗机构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进行评估,并及时公布评估结果;对评估不合格的,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通知原登记部门注销其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执业医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认定,并在执业证书上注明:

  (一)有与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有与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相适应的临床工作经验;

  (三)经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二十八条 移植活体器官的,由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获取活体器官。获取活体器官前,负责人体器官移植的科室应当向其所在医疗机构的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提出获取活体器官审查申请。

  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收到获取活体器官审查申请后,应当及时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活体器官捐献意愿是否真实;

  (二)有无买卖或者变相买卖活体器官的情形;

  (三)活体器官捐献人与接受人是否存在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关系;

  (四)活体器官的配型和接受人的适应证是否符合伦理原则和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

  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方可出具同意获取活体器官的书面意见。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同意获取的,医疗机构方可获取活体器官。

  第二十九条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获取活体器官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活体器官捐献人说明器官获取手术的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其预防措施等,并与活体器官捐献人签署知情同意书;

  (二)查验活体器官捐献人同意捐献其器官的书面意愿、活体器官捐献人与接受人存在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确认除获取器官产生的直接后果外不会损害活体器官捐献人其他正常的生理功能。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应当保存活体器官捐献人的医学资料,并进行随访。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从事人体器官获取、移植,应当遵守伦理原则和相关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获取、移植人体器官,应当对人体器官捐献人和获取的人体器官进行医学检查,对接受人接受人体器官移植的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措施降低风险。

  第三十二条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除向接受人收取下列费用外,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所移植人体器官的费用:

  (一)获取活体器官、切除病损器官、植入人体器官所发生的手术费、检查费、检验费等医疗服务费以及药费、医用耗材费;

  (二)向从事遗体器官获取的医疗机构支付的遗体器官获取成本费用。

  遗体器官获取成本费用,包括为获取遗体器官而发生的评估、维护、获取、保存、修复和运送等成本。遗体器官获取成本费用的收费原则由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医疗保障等部门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医疗保障等部门制定。

  从事遗体器官获取的医疗机构应当对遗体器官获取成本费用进行单独核算。

  第三十三条 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人体器官捐献人、接受人和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的个人信息依法予以保护。

  第三十四条 国家建立人体器官获取、移植病例登记报告制度。从事人体器官获取、移植的医疗机构应当将实施人体器官获取、移植的情况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国家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依法查处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

  (二)未经本人同意获取其活体器官,或者获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活体器官;

  (三)违背本人生前意愿获取其遗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捐献其遗体器官,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意愿获取其遗体器官。

  医务人员有前款所列情形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原执业注册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卫生服务。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交易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医疗机构参与上述活动的,还应当由原登记部门吊销该医疗机构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禁止其10年内从事人体器官获取或者申请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执业登记部门吊销该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或者由原备案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医务人员参与上述活动的,还应当由原执业注册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职人员参与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依法给予撤职、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未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擅自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禁止其5年内从事人体器官获取或者申请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1年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原执业登记部门吊销该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或者由原备案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并由原执业注册部门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

  医疗机构不再具备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仍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由原登记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该医疗机构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禁止其3年内从事人体器官获取或者申请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原执业登记部门吊销该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证,并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安排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人员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登记部门吊销该医疗机构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禁止其3年内从事人体器官获取或者申请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原执业登记部门吊销该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证;对有关人员,依照有关医师管理的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可以由原登记部门吊销该医疗机构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禁止其3年内从事人体器官获取或者申请从事人体器官移植;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原执业登记部门吊销该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或者由原备案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并可以由原执业注册部门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

  (一)不具备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从事遗体器官获取;

  (二)未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划定的区域提供遗体器官获取服务;

  (三)从事人体器官获取、移植的医务人员参与遗体器官捐献人的死亡判定;

  (四)未通过分配系统分配遗体器官,或者不执行分配系统分配结果;

  (五)使用未经分配系统分配的遗体器官或者来源不明的人体器官实施人体器官移植;

  (六)获取活体器官前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说明、查验、确认义务;

  (七)以伪造、篡改数据等方式干扰遗体器官分配。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由原登记部门吊销该医疗机构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禁止其3年内从事人体器官获取或者申请从事人体器官移植,情节严重的,由原执业登记部门吊销该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或者由原备案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责令其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执业注册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获取遗体器官为目的跨区域转运潜在遗体器官捐献人;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转介潜在遗体器官捐献人的相关信息;

  (三)在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中提供虚假材料。

  第四十二条 医疗机构未经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获取人体器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登记部门吊销该医疗机构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禁止其3年内从事人体器官获取或者申请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原执业登记部门吊销该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证,并由原执业注册部门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

  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审查获取人体器官申请时违反伦理原则或者出具虚假审查意见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终身禁止其从事医学伦理审查活动。

  第四十三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原登记部门吊销该医疗机构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禁止其1年内从事人体器官获取或者申请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一)负责遗体器官获取的部门未独立于负责人体器官移植的科室;

  (二)未经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见证实施遗体器官获取;

  (三)获取器官后,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对遗体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恢复遗体外观;

  (四)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报告人体器官获取、移植实施情况。

  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医疗事故处理的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对人体器官捐献人或者获取的人体器官进行医学检查;

  (二)未对接受人接受人体器官移植的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

  (三)未遵守相关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

  第四十五条 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泄露人体器官捐献人、接受人或者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个人信息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收取费用的,依照有关价格、医疗保障基金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 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注销其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工作证件,终身不得担任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

  (一)接到指派后未对遗体器官获取进行见证;

  (二)出具虚假见证意见。

  第四十八条 公职人员在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同时废止。

  (新华社北京2023年12月14日电)

  《 人民日报 》( 2024年01月15日 19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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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忠诚履职担当作为 为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安全保障

  ■党的二十大以来,政法战线深入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围绕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中心任务,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各项工作抓得紧、抓得实,取得了新的成效

  ■今年是新中国成立75周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政法战线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忠诚履职、担当作为,以政法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为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安全保障。要坚决维护国家安全,提高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要坚决维护社会稳定,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要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要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依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水平。要加强政法机关党的政治建设,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新时代政法铁军

  

  新华社北京1月14日电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近日对政法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指出,党的二十大以来,政法战线深入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围绕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中心任务,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各项工作抓得紧、抓得实,取得了新的成效。

  习近平强调,今年是新中国成立75周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政法战线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忠诚履职、担当作为,以政法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为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安全保障。要坚决维护国家安全,提高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要坚决维护社会稳定,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要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要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依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水平。要加强政法机关党的政治建设,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新时代政法铁军。

  中央政法工作会议13日至14日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陈文清在会上传达习近平重要指示并讲话,表示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锻造过硬政法铁军。要围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这个最大的政治,把握时代方位,着力维护国家安全,着力维护社会稳定,着力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着力保障高质量发展,着力加强政法机关党的政治建设,以政法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公安部部长王小洪主持会议并作总结讲话。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出席会议。会议以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

  《 人民日报 》( 2024年01月15日 0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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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3日 星期六

习近平对政法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 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忠诚履职担当作为 为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安全保障

  新华社北京1月14日电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近日对政法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指出,党的二十大以来,政法战线深入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围绕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中心任务,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各项工作抓得紧、抓得实,取得了新的成效。

  习近平强调,今年是新中国成立75周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政法战线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忠诚履职、担当作为,以政法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为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安全保障。要坚决维护国家安全,提高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要坚决维护社会稳定,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要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要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依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水平。要加强政法机关党的政治建设,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新时代政法铁军。

  中央政法工作会议13日至14日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陈文清在会上传达习近平重要指示并讲话,表示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锻造过硬政法铁军。要围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这个最大的政治,把握时代方位,着力维护国家安全,着力维护社会稳定,着力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着力保障高质量发展,着力加强政法机关党的政治建设,以政法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公安部部长王小洪主持会议并作总结讲话。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出席会议。会议以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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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解读 | 新年大国会客厅 习主席再提中欧之“桥”

大桥贯东西,天堑变通途。

2024年是中国与比利时建立全方位友好合作伙伴关系十周年。

十年前,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飞往新亚欧大陆桥另一端,同包括比利时在内的部分欧洲国家深入交流,提升战略定位,拓展合作空间,对接利益契合点。中比关系也由此取得突破性进展。

2024年1月12日下午,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会见来华进行正式访问的比利时首相德克罗。

2024年1月12日下午,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会见来华进行正式访问的比利时首相德克罗。

2024年1月12日,习近平主席在北京会见比利时首相德克罗。此访是德克罗2020年上任后首次访华,也是2016年以来比利时首相首次访华。同时,德克罗还是2024年首位对中国进行正式访问的欧洲国家政府首脑。多个“首次”让这次访问备受瞩目。

在双方会谈中,习主席回忆起十年前他访问比利时布鲁日时的一个细节,并再次用“桥”作喻,期望中欧双方更加紧密合作。德克罗热情回应:“您提到10年前在布鲁日欧洲学院发表的演讲,我对您的演讲至今都印象深刻。”

2014年,在位于比利时有着“欧洲政治家的摇篮”之称的布鲁日欧洲学院,习主席发表重要演讲。他借用“布鲁日”在弗拉芒语中“桥”的含义,全面阐述中国对欧政策,首次提出中欧要建设“四座桥梁”主张:

“我这次欧洲之行,就是希望同欧洲朋友一道,在亚欧大陆架起一座友谊和合作之桥。”

“我们要共同努力建造和平、增长、改革、文明四座桥梁,建设更具全球影响力的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

时至今日,面对变乱交织的国际形势,和平稳定之桥、增长繁荣之桥、改革进步之桥、文明共荣之桥的“桥梁论”更加鲜活,更具时代意义。

身处变动不居的世界,中国对自己有着明确的定位,那就是始终担当友谊和合作之桥的积极建造者,坚持走和平发展之路,始终做世界和平的建设者;坚持走改革开放之路,始终做全球发展的贡献者;坚持走多边主义之路,始终做国际秩序的维护者。

时光流转间,中国倡导的友谊和合作之桥,联结各方共同走向美好未来。

2024年1月10日,江苏省连云港市,大型机械正在装运集装箱货柜。

2024年1月10日,江苏省连云港市,大型机械正在装运集装箱货柜。

2023年,中欧关系呈现巩固发展的良好势头,战略、经贸、绿色、数字领域高层对话取得丰富成果。中欧班列全年开行1.7万列、发送190万标箱,同比分别增长6%、18%。

刚刚过去的一年,中比经贸合作也不断取得新成果,在农食产品对华出口、民航服务、绿色发展、应对气候变化等议题上共识和合作不断扩大,超过80个中方团组访问比利时。教育、科技、文化交流以及地方省市的友好交往促进了两国民心相通。

此次会见中,习近平主席同德克罗首相就中比关系和经贸、投资合作深入交换意见,明确两国关系发展新方向,开辟各领域务实合作新前景。

会见中,习近平主席强调,中方愿同欧方一道努力“推动中欧关系在新的一年里稳中有进”,寄望比利时作为欧盟轮值主席国为此发挥积极作用,传递出行稳致远的新期待。对此,德克罗首相予以积极回应,表示世界需要中国和欧洲携手做伙伴,比利时愿为欧中关系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德克罗此访期间,中比双方还签署了经贸、农食农业等多项双边合作文件。

新年伊始,国际形势变乱交织。具有战略意义和世界影响的中欧关系,关乎世界和平、稳定、繁荣。中欧应该更加紧密合作,共同架设更多的“桥”,为世界提供更多稳定性,为发展提供更多推动力。

总监制丨骆红秉 魏驱虎

监 制丨王敬东

主 编丨李璇

编 辑丨刘禛

视 觉丨陈腾 张紫曦

校 对丨李丹 孙晓媛 范立君 梁雅琴

出 品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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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2日 星期五

看图学习丨重拳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是实现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使命任务的大敌。近日闭幕的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提出,今年要重拳纠治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从领导机关抓起、领导干部改起,坚决纠治影响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落地、影响高质量发展、加重基层负担、权力观扭曲政绩观错位等问题。

如何为基层减负,把干部干事创业的手脚从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桎梏中解脱出来,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作出深刻阐述。一起来学习!

监制:张军 于锋

统筹:伍刚 王薇

策划:王迟

设计:魏星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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