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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25日 星期二

丁薛祥在海南调研时强调 扎实推进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 打造引领新时代对外开放重要门户

  新华社海口3月25日电(记者齐中熙)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丁薛祥3月24日至25日在海南调研。他强调,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扎实推进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努力把海南自贸港打造成为引领我国新时代对外开放的重要门户。

  丁薛祥前往海南社会管理信息化平台、海口美兰机场口岸、新海港“二线口岸”,调研封关运作准备工作,了解完善监管模式、加强设施设备建设等情况。丁薛祥表示,支持海南逐步探索、稳步推进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今年是海南自贸港封关运作之年,要把各项准备工作做实做细,确保封关运作平稳有序、万无一失、首战必胜。深入开展“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压力测试,妥善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有效实施智慧监管、信用监管,切实做到既能“放得开”、又能“管得住”。

  丁薛祥来到海口国际免税城、海南自贸港一站式飞机产业维修基地、海南长安国际制药有限公司,调研离岛免税购物政策实施和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工作,了解飞机维修服务、生物医药等产业发展情况。丁薛祥强调,要科学谋划封关前后的改革开放和高质量发展工作,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快建设具有海南特色和优势的现代化产业体系。加紧推进自贸港核心政策落地,促进各类政策效应叠加释放,吸引优质资源要素集聚,激发各类经营主体内生动力。

  丁薛祥走进海南商业航天发射场,调研发射场规划建设和运行管理情况,与企业座谈,听取意见建议。丁薛祥指出,商业航天发展前景广阔,要充分发挥新型举国体制优势,加快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强化集成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推动商业航天能力提上去、成本降下来。加强全流程风险防控,以高水平安全保障商业航天高质量发展。

  丁薛祥还前往文昌市联东中学,调研农村基础教育,同师生互动交流。丁薛祥强调,要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关心关爱农村教师,加强学校标准化建设,改善办学条件,让孩子们享受优质教育、健康快乐成长。



source http://politics.people.com.cn/n1/2025/0326/c1024-40446593.html

新华时评·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把调查研究这个传家宝传承好

新华社北京3月25日电 题:把调查研究这个传家宝传承好

新华社记者段续、唐成卓

调查研究是我们党的传家宝,也是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必须充分运用的方法论。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决策权,在学习教育中,各级党员干部务必从实际出发,通过深入调研找问题、开方子、求实效。

中央八项规定将改进调查研究摆在首位。规定出台后,全党大兴调查研究之风,但在一些单位和部门,浮光掠影、浅尝辄止的蜻蜓点水式调研仍有发生。有的干部下基层坐着车子转、隔着玻璃看,走马观花,匆匆收兵;有的单位忙于文山会海,会议多、时间久、文稿长,占用过多精力;有的调研形式复杂、内容单一,花费多、收效微……问题背后,是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领悟不深入、落实不到位。

向调查研究要发言权,必须坚持“实”的作风,求客观实际之真。不仅要“身入”基层,听汇报、看材料,还要“心到”基层,听真话、察实情。无论调研手段、技术如何变化,“深、实、细、准、效”的调研五字诀不能丢,“瞄准真问题,下足真功夫”的调研作风不能丢,“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调研方法不能丢。

调查研究是一座桥,连着真知、决策与实践。调查研究的目的是发现和解决问题,为决策服务。要把情况摸清、问题找准、对策提实,尤其要注重调研成果的转化,既要防止“调”而不“研”,又要防止“研”而不“用”,更要防止“用”而无“效”。调研过程就是走群众路线,党员干部在搞调研时务必把为群众解决问题摆在首要位置,切实解决好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

发言稿中抠字眼,不如开门开窗听意见;办公室里听汇报,不如推心置腹勤交流;文件堆里找答案,不如深入群众问需求。广大党员干部要牢牢把握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的机遇,以“入山问樵、遇水问渔”的求知精神,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实干品格,在深入调研中“问诊开方”,让调查研究蔚然成风,让决策施策科学精准。



source http://politics.people.com.cn/n1/2025/0326/c1001-40446592.html

2025年3月24日 星期一

韩正会见外国企业负责人

  新华社北京3月24日电 3月24日,国家副主席韩正在北京分别会见来华参加中国发展高层论坛2025年年会的英国太古集团行政总裁施铭伦和瑞士诺华公司首席执行官万思瀚。

  在会见施铭伦时,韩正表示,当前世界面临复杂挑战,国际经济格局深度调整。中国坚持经济全球化的正确方向,维护世界贸易规则体系,坚定不移推进改革开放,将为全球经济发展注入更多稳定性和确定性。太古集团是世界著名的跨国公司,在中国内地和香港都取得了很好的发展。希望太古集团积极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在支持巩固香港国际航空枢纽地位等方面作出新的贡献。

  在会见万思瀚时,韩正表示,诺华公司是全球著名的创新药物企业,为人类健康事业作出重要贡献。中国政府鼓励和支持创新药物研发,依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包括诺华公司在内的外国企业提供更好的创新环境。希望诺华公司抓住机遇,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深化拓展双方互利合作,在华实现更大发展。

  施铭伦和万思瀚高度评价近年来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的成就,看好中国发展前景,对投资中国充满信心。两家企业均表示致力于对华长期合作,将继续扎根中国,持续深耕中国市场,扩大对华投资,深化同中国在航空、医药健康等领域合作,推动英中、瑞中互利合作取得新的成果。

  《 人民日报 》( 2025年03月25日 01 版)



source http://politics.people.com.cn/n1/2025/0325/c1001-40445729.html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803号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已经2025年3月21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 强

  2025年3月23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以下简称反外国制裁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反外国制裁工作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我国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外国国家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以各种借口或者依据其本国法律对我国进行遏制、打压,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干涉我国内政的,或者外国国家、组织、个人实施、协助、支持危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行为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反外国制裁法和本规定,有权决定将有关组织、个人及与其相关的组织、个人列入反制清单、采取反制措施。

  第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实施反外国制裁法和本规定过程中,有权开展相应调查和对外磋商。

  第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作出采取反制措施的决定,应当明确反制措施的适用对象、具体反制措施、施行日期等。

  第六条 反外国制裁法第六条第一项中的不予签发签证、不准入境、注销签证或者驱逐出境,由国务院外交、国家移民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实施。

  第七条 反外国制裁法第六条第二项中的查封、扣押、冻结,由国务院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海关、市场监督管理、金融管理、知识产权等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实施。

  反外国制裁法第六条第二项中的其他各类财产,包括现金、票据、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基金份额、股权、知识产权、应收账款等财产和财产权利。

  第八条 反外国制裁法第六条第三项中的禁止或者限制我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教育、科技、法律服务、环保、经贸、文化、旅游、卫生、体育领域的活动,由国务院教育、科技、司法行政、生态环境、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体育行政等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实施。

  第九条 反外国制裁法第六条第四项中的其他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禁止或者限制从事与我国有关的进出口活动,禁止或者限制在我国境内投资,禁止向其出口相关物项,禁止或者限制向其提供数据、个人信息,取消或者限制其相关人员在我国境内工作许可、停留或者居留资格,处以罚款。

  第十条 国务院外交、商务、发展改革、司法行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任务分工,负责承担反外国制裁工作协调机制相关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反制措施确定和实施的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

  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作出采取、暂停、变更或者取消有关反制措施决定的,应当通过其官方网站等途径发布并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 反制措施需要国务院其他部门实施的,作出采取、暂停、变更或者取消反制措施决定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将反制措施的决定通报负责实施的国务院有关部门。

  收到反制措施决定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实施。

  第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不依法执行反制措施的,有权责令改正,禁止或者限制其从事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以及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出口或者国际服务贸易等活动,禁止或者限制其从境外接收或者向境外提供数据、个人信息,禁止或者限制其出境、在我国境内停留居留等。

  第十四条 采取反制措施的决定公布后,被采取反制措施的组织、个人可以向作出采取反制措施决定的国务院有关部门申请暂停、变更或者取消有关反制措施,申请时应当提供其改正行为、采取措施消除行为后果等方面的事实和理由。

  第十五条 作出采取反制措施决定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评估反制措施的执行情况和效果。

  作出采取反制措施决定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评估结果或者根据对被采取反制措施的组织、个人申请事实和理由的审查情况,可以暂停、变更或者取消有关反制措施。

  第十六条 采取反制措施的决定公布后,有关组织、个人在特殊情况下确需与被采取反制措施的组织、个人进行被禁止或者限制的相关活动的,应当向作出采取反制措施决定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提供相应的事实和理由,经同意可以与被采取反制措施的组织、个人进行相关活动。

  第十七条 对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国家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的歧视性限制措施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有权进行约谈,责令改正,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国家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的歧视性限制措施,侵害我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我国公民、组织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第十九条 外国国家、组织或者个人通过推动、实施诉讼等手段危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有权决定将参与诉讼和判决执行等活动的上述主体及与其相关的组织、个人列入反制清单,采取限制入境,查封、扣押、冻结在我国境内的财产,禁止或者限制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反制措施,并保留采取强制执行财产以及其他更严厉反制措施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前款外国国家、组织或者个人推动、实施的诉讼所作出的判决。

  第二十条 鼓励支持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为反外国制裁提供法律服务,包括协助相关组织、个人为执行反制措施实施风险控制管理,代理我国公民、组织就相关组织、个人因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国家歧视性限制措施侵害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办理相关公证业务等。

  第二十一条 在实施反外国制裁法和本规定过程中,涉及司法协助相关工作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主管机关依照我国有关法律、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3月24日电)

  《 人民日报 》( 2025年03月25日 11 版)



source http://politics.people.com.cn/n1/2025/0325/c1001-40445777.html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802号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已经2024年10月18日国务院第43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 强

  2025年3月1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所称大型企业,是指中小企业以外的企业。

  中小企业、大型企业依合同订立时的企业规模类型确定。中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订立合同时,应当主动告知其属于中小企业。

  第四条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坚持支付主体负责、行业规范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的原则,依法防范和治理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问题。

  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对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金融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相关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健全制度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和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金融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相关工作。

  第六条 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引导本行业大型企业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款项,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鼓励大型企业公开承诺向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付款期限与方式。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第二章 款项支付规定

  第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6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不得约定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的条件或者按照第三方付款进度比例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本条第一款、第二款付款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货物、工程、服务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明确、合理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并在该期限内完成检验或者验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使用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第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除依法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工程建设中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其他保证金。保证金的收取比例、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提供保证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接受。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依法或者按照合同约定,在保证期限届满后及时与中小企业对收取的保证金进行核算并退还。

  第十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备案、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第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的交易,部分存在争议但不影响其他部分履行的,对于无争议部分应当履行及时付款义务。

  第十六条 鼓励、引导、支持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降低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为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知识产权、政府采购合同、存货、机器设备等为担保品的融资提供便利。

  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融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自中小企业提出确权请求之日起30日内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第十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第十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通过网站、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九条 大型企业应当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情况,纳入企业风险控制与合规管理体系,并督促其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第二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提出付款请求或者投诉的中小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恐吓、打击报复。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监督检查、函询约谈、督办通报、投诉处理等措施,加大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清理力度。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应当每年定期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按程序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事业单位、国有大型企业应当每年定期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按程序报其主管部门或者监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定期听取本行政区域内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汇报,加强督促指导,研究解决突出问题。

  第二十三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督查制度,对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对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可以进行函询约谈,对情节严重的,予以督办通报,必要时可以会同拖欠单位上级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联合进行。

  第二十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受理投诉部门)应当建立便利畅通的渠道,受理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投诉。

  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建立国家统一的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投诉平台,加强投诉处理机制建设,与相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信息共享、协同配合。

  第二十五条 受理投诉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自正式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将投诉转交有关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以下统称处理投诉部门)处理。

  处理投诉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30日内形成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投诉人,并反馈受理投诉部门。情况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处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被投诉人应当配合处理投诉部门工作。处理投诉部门应当督促被投诉人及时反馈情况。被投诉人未及时反馈或者未按规定反馈的,处理投诉部门应当向其发出督办书;收到督办书仍拒不配合的,处理投诉部门可以约谈、通报被投诉人,并责令整改。

  投诉人应当与被投诉人存在合同关系,不得虚假、恶意投诉。

  受理投诉部门和处理投诉部门的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依法依规被认定为失信的,受理投诉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程序将有关失信情况记入相关主体信用记录。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机关、事业单位在公务消费、办公用房、经费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对大型企业在财政资金支持、投资项目审批、融资获取、市场准入、资质评定、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国家依法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和营商环境评价时,应当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情况纳入评估和评价内容。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建立企业规模类型测试平台,提供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服务。

  对中小企业规模类型有争议的,可以向主张为中小企业一方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申请认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统计等相关部门应当应认定部门的请求,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三十条 国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为与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存在支付纠纷的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法律服务。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对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公益宣传,依法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行为的舆论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二)拖延检验、验收;

  (三)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或者利用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四)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五)违法收取保证金,拒绝接受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提供保证,或者不及时与中小企业对保证金进行核算并退还;

  (六)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备案、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七)未按照规定公开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

  第三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未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二)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第三十三条 国有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有大型企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的,由其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大型企业违反本条例,未按照规定在企业年度报告中公示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对提出付款请求或者投诉的中小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恐吓、打击报复,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团体组织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参照本条例对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军队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按照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3月24日电)

  《 人民日报 》( 2025年03月25日 11 版)



source http://politics.people.com.cn/n1/2025/0325/c1001-40445776.html

司法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就《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修订答记者问

新华社北京3月24日电 题:司法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就《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修订答记者问

新华社记者

2025年3月17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02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条例的修订背景。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在前不久召开的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强调,要着力解决拖欠民营企业账款问题。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健全拖欠企业账款清偿法律法规体系。现行条例自2020年9月1日实施以来,对依法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切实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受国内外复杂形势影响,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规模增长、账期拉长,“连环欠”现象较为突出,条例实施也面临一些问题需要解决:一是工作机制不健全,部门职责不够明确,监督管理措施不够完善;二是相关主体的支付责任不够具体,保障措施不够有力;三是有些制度措施比较原则,法律责任不够健全。因此,有必要对现行条例作出修订。

问:修订条例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本次条例修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总体思路上主要遵循以下几点: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二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面临的堵点难点问题,并将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规制度。三是坚持防治结合,强化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款项支付责任,完善保障支付各项措施,加大预防和治理拖欠力度。四是坚持系统观念,统筹好政府和市场、活力和秩序的关系,尊重交易主体意思自治,依法依规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并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做好衔接,形成制度合力。

问:为加强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确立了哪些工作原则和体制机制?

答:一是增加规定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坚持支付主体负责、行业规范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的原则。二是明确国家和地方层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和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金融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工作职责。三是强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健全制度机制。四是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监督检查、函询约谈、督办通报、投诉处理等措施,加大对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清理力度。

问:条例在规范支付行为、强化支付责任方面有哪些新规定?

答:条例设“款项支付规定”专章,主要从三个方面作了修订:一是进一步明确付款期限。明确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的款项支付期限要求,特别是规定大型企业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6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不得约定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的条件或者按照第三方付款进度比例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二是进一步完善非现金支付方式。明确规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三是明确对无争议款项的付款义务。增加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的交易,部分存在争议但不影响其他部分履行的,对于无争议部分应当履行及时付款义务。

问:条例在强化各级政府部门监督管理措施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答:条例设“监督管理”专章,推动建立相关制度,主要作了以下修订:一是明确定期工作汇报制度。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应当每年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事业单位、国有大型企业向其主管部门或者监管部门报告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定期听取本行政区域内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汇报。二是建立约谈通报制度。明确对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严重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等情形,有关部门可以采取函询约谈、督办通报等措施。三是进一步细化限制措施。明确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机关、事业单位在公务消费、办公用房、经费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对大型企业在财政资金支持、投资项目审批、融资获取、市场准入、资质评定、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问:条例对投诉处理机制作了哪些修改完善?

答:投诉处理机制是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的一项重要举措,条例主要从三个方面作了修改完善:一是明确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建立国家统一的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投诉平台。二是明确相关时限,受理投诉部门应当自正式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将投诉转交处理投诉部门;处理投诉部门应当在30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投诉人,情况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的,处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三是明确受理投诉部门、处理投诉部门、投诉人、被投诉人等各主体的权利义务。

问:条例在强化实施保障方面还有哪些新规定?

答:一是强化法律责任。条例设“法律责任”专章,明确国有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恐吓、打击报复和其他违法行为,补充完善了相关法律责任。二是加强行业自律。要求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鼓励大型企业公开承诺向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付款期限与方式。三是增加金融支持力度。鼓励、引导、支持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降低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为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知识产权、政府采购合同、存货、机器设备等为担保品的融资提供便利。



source http://politics.people.com.cn/n1/2025/0324/c1001-40445705.html

2025年3月23日 星期日

“地平线”下的政绩很可贵(专家观点)

  “地平线”下的政绩看不见、摸不着,但在城市治理中关系到城市发展的生命线、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检验着新时代干部“功成不必在我、功成必定有我”的责任担当。尚桥冲河道从“龙须沟”变成“样板河”,三次返工的背后,是基层干部政绩观的三重选择。

  从科技攻关“卡脖子”难题到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从做实乡村全面振兴“里子工程”到补齐城市更新“看不见的短板”……这些任务,往往投入大、周期长、见效慢,是“硬骨头”,但管基础、利长远、惠民生,尤需广大干部牢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坚持做好做实。

  更深一层看,干部政绩观要实现从面子到里子,从明处到暗处,从短期到长期的延伸,还需要优化考核机制。干部考核既要看干部干了什么,也要看干成了什么,更要看留下了什么,通过项目全周期跟踪纪实、引入社会多元主体满意度评价、建立干部“潜绩”清单等方式,让每一名干部的接续奋斗可视化、可追溯、可评估,防范“政绩冲动症”。此外,还需加强干部政绩观教育,注重结果运用,完善激励与容错机制,让有为的人有位,以鲜明的用人导向,推动干部把时间和精力切切实实用在刀刃上,推动各项工作一张蓝图绘到底。

  (作者为江苏大学管理学院教授,本报记者姚雪青采访整理)

  《 人民日报 》( 2025年03月24日 1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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